風頭過了?衛福部指兒少事件報導恐違兒少法 盼能改善避免觸法
[周刊王CTWANT] 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但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媒體不得揭露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的資訊,違者可罰3到15萬元。衛福部21日邀集兒少團體及媒體代表開會,列舉8件社會矚目的兒少事件,逐一點名報導中可能觸法之處。衛福部保護司強調,《兒少法》第69條有例外規定,但目前各縣市運用得不好,讓媒體負擔很多不確定性,接下來會和地方政府溝通討論,希望更靈活運用。
北市某私立幼兒園毛姓教保員涉嫌性侵多名學童,引發社會激憤,媒體礙於《兒少法》規定,不敢揭露該幼兒園名稱,卻讓眾多家長更增擔憂。
衛福部21日邀集兒少團體及媒體代表開會,列舉8件兒少事件,包括王力宏探視小孩衝突事件、肉圓爸不當對待事件、校園球隊性侵事件、育幼院虐兒事件等,討論媒體報導中可能觸法之處,並提供修改建議,預計完成彙編後,提供媒體作為報導參考依循。
例如新竹市某學校球隊爆集體性侵,受害家屬向立委陳情並出席記者會,雖然現場有使用口罩及墨鏡,但衛福部仍建議,應使用馬賽克,避免被害兒少家人的影像暴露。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指出,儘管各家媒體都只有使用片段的資訊,但隨著資訊堆疊,可能增加被害人被辨別的可能,建議媒體避免直接引用資料來源提供的完整資訊,以免觸法。
新北一名酒醉父親因肉圓沒加辣痛毆兒子,妻子錄影存證並聲請家暴令,引發社會譁然。衛福部認為,媒體報導大量曝光行為人居住地區、住宅大樓及樓層,以及行為人出面道歉時未變音,都會間接曝光被害兒少身分,同時也建議應將影片背景及兒少衣物變色,並加強馬賽克。
不過,為避免兒少事件被隱匿而影響公共利益,《兒少法》第69條第4項訂有例外規範,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少福利團體與報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張秀鴛表示,《兒少法》第69條第4項主動發動權在於行政機關,若媒體連續多天報導某一兒少事件,顯見其必要性,此時縣市政府應開會取得各界共識,究竟是否有當?是否需要移除或遮蔽?但目前各縣市運用得不好,的確讓媒體負擔了很多不確定性,未來中央會和地方政府溝通,要讓地方政府可執行,希望各縣市的運用更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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