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播Youtube 需授權付費

工商時報【張語羚╱台北報導】

《著作權法》近20年來首度大翻修!行政院會昨(26)日通過,未來阿公阿嬤在公園播放歌曲跳舞,辦理身心健康等非營利活動,只要攜帶自有設備播放音樂,免經授權及付費可合法使用(現行屬違法);運動酒吧、餐廳或賣場等營利場所,連接網路透過Youtube等播放隨選影片、音樂或演唱會等供顧客觀賞,需取得授權及付費。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於院會中表示,近年數位科技及網路發展迅速,為使我國《著作權法》能與時俱進,解決現行實務著作利用問題,歷經7年研議、會商修法草案,建構我國優質的著作權法制環境,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能適度調和社會公益、激發創意,促進產業的發展。

經濟部智財局長洪淑敏表示,《著作權法》從87年至今已有近20年未修,諸多規定不符合數位時代浪潮,此次修法囊括6大重點。

廣播、電視的著作權與網路節目相同;未來不需佐證損害證明,法官可依情節輕重核定1萬至100元萬的賠償;小吃店、美容院等場所播放電視節目,因符合台灣民情,免經授權及付費可合法使用;著作財產權歸屬可約定由第三人所有;放寬「孤兒」著作使用限制;刪除6個月刑責下限。

值得注意的是,為提升對著作權人保護,修法新增再公開傳達權,洪淑敏指出,運動酒吧、餐廳及賣場等營業場所,可能同時有2、3個電視螢幕,連接網路播放Youtube隨選影片或賽事轉播等,餐廳透過此服務,期望吸引更多消費者、擴大營業效果,因此修法明定,需要取得授權並支付費用。

不過,台灣隨處可見的小吃店、美容院等,習慣放置電視、收音機播放電視或廣播節目供消費者觀賞,洪淑敏說,此乃台灣民情,應給予合理使用的空間,並無侵權之處,修法不需取得授權或支付費用。

非營利場例如阿公阿嬤在公園使用自有設備,播放音樂並唱歌跳舞等有利身心健康之活動,以及賑災義演等活動,公開使用他人音樂,目前屬於違法範疇,修法後納入非營利合理使用範圍,不需授權或支付費用。

此外,像網路紅人谷阿莫或卡提諾狂新聞等利用著作權人著作作詼諧仿作是否有侵權疑慮,洪淑敏說,由於定義困難,決視著作權性質、利用目的是否營利、利用性質占比、對市場有無造成影響等四大要件判斷,採個案認定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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