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確診者提告要求「延長投票時間」到解隔 法院駁回:病情無法預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北高行認為,確診者病情狀況無法預測,如准延長投、開票時間,將導致選務嚴重混亂,選舉公正性遭受質疑。(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北高行認為,確診者病情狀況無法預測,如准延長投、開票時間,將導致選務嚴重混亂,選舉公正性遭受質疑。(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正在隔離中的新冠肺炎(COVID-19)確診者無法投票,引發各界爭論。有民眾因為確診新冠肺炎需要隔離,因此無法投票,因此提起行政訴訟,對中央選舉委員會、新竹市選舉委員會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理由是病情發展無從預測,若全國各投、開票所皆因此延遲開票,恐引發選舉公正性疑慮與不安,加上此案非屬公法上法律關係,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要件不符,不予准許。

根據裁定,一名呂姓聲請人於11月21日確診新冠肺炎,依規定自11月21日起至11月26日需進行居家隔離,但如此一來就無法在11月26日下午4點前完成九合一大選投票,因此依行政訴訟法,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延長投票時間至隔離結束後隔日中午12點。

北高行認為,選舉投票日期、起止時間的決定,為中選會的職權,非九合一選舉的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的請求權事項。而聲請人聲請事項為「延長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非屬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因此此件聲請,與行政訴訟法規定要件不符。

另聲請人因病情發展,可能的醫療天數及隔離結束時間無從預測,若按聲請人要求,將使投票日期延續5天以上,使選舉結果處於不確定狀態。

又若中選會、新竹市選委會依公告投、開票時間開票,聲請人將在已有開票結果下進行個人投票行為,有違投票應以平等、無記名方式為之原則。如果全台各投票所均因此延遲開票,將導致計票作業延宕,選舉結果無法即時公開,恐引發選舉公正性疑慮與不安,顯然違反重大公共利益。

鑒於選舉投票日在即,如准聲請人之聲請,臨時變更投票時間或驟行訂定新的程序規定,將引致選民混淆,導致選舉程序的紊亂,有重大公益之危害。

衡量聲請人因准定暫時狀態處分所防免之損害,與中選會、新竹市選委會及全國人民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的公共利益損害,此案並無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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