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要聞》陸港簽署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

【時報-台北電】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14日在深圳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完善雙邊司法協助制度體系,並明確兩地破產協助機制的適用範圍、協助方式等。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兩地建立跨境破產協助機制,有利於保護債務人資產和債權人利益,有利於破產清算和重整高效、有序進行,從而進一步提振投資者信心,優化兩地營商環境。

據大陸《經濟日報》報導,香港自1997年回歸以來,雙邊先後簽署8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由於雙方破產制度的顯著差異,建立跨境破產協助機制在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中,挑戰最大、難度最高。

而此次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明確,大陸採試點方式,劃定試點地區。綜合考慮與香港互涉投資的規模、港資企業數量等因素,將大陸試點地區劃定為上海市、廈門市、深圳市。在大陸法院收到認可和協助申請之後、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據香港管理人的申請依法採取保全措施。

大陸法院認可香港破產程序後,即發生與內地啟動破產程序類似的效力,包括不得個別清償,中止有關訴訟、仲裁和執行程式,解除保全措施等。同時認可程序不產生溯及效力,債務人已進行的清償,原則上不可撤銷。

大陸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以試點方式開展司法協助,邁出跨境破產協助實質一步,將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建設、推進高水準開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新聞來源:旺報即時 泓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