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結洩密案 起訴馬英九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涉密案,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通保法」、「個資法」、「刑法」洩密等罪起訴馬英九,這也是馬英九繼特別費案後,再遭起訴案件。

(資料照片)
(資料照片)

馬英九繼特別費後再遭起訴,而去年訊問馬英九的主任檢察官周士榆,曾偵辦馬特別費案。馬英九95年時任台北市長,將特別費挪為生活費使用,高檢署查黑中心展開調查,96年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馬英九,最高法院97年判馬英九無罪。

這起教唆洩密案,源於最高檢特別偵查組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引起「馬王政爭」事件,導致馬英九、前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教唆洩密與洩密等罪嫌。

刑事部分,黃世銘事後因洩密罪被判刑1年3月確定,但黃世銘選擇易科罰金新台幣45萬7000元,已執行完畢;而馬英九因時任總統享刑事豁免權,檢方並未傳訊。

北檢調查,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等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與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2人。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資料。

北檢指出,總統為憲法機關,職權之行使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並不得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縱憲法機關欲調閱或取得檢察機關卷證資料,亦應符合憲政分際。

北檢認定,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的行為,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102年9月4日的行為,則是教唆犯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北檢解釋,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所為,非僅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就算馬英九在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尚非不得選擇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與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俟有權機關將相關涉案人員犯罪偵查完畢並依法定程序簽報責任歸屬」後再行決定,竟將其職務上獲悉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來源及詳細內容告知他人,所為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自不得阻卻違法。

102年9月4日部分,北檢調查發現,黃世銘本無意向江宜樺報告,是經馬英九教唆始起意洩密;馬英九顯知偵辦中之案件,卻指示黃世銘向江宜樺報告,且可預見黃世銘會攜帶專案報告詳實說明,「行政院長對刑事個案無指揮監督之權,非檢察一體所及」,況江宜樺未依法辦理「專案報告三」之收文、簽辦及歸檔,與行政院頒佈之文書處理手冊不符。

以下是全案大事記:

–民國102年8月31日,檢察總長黃世銘晚間赴總統馬英九官邸,主動向總統報告「司法史上最大關說醜聞」。

–9月1日,馬總統就黃世銘所報告其中不了解的細節部分,進一步請黃世銘到寓所說明。

–9月5日,特偵組將關說案簽結。

–9月6日,特偵組召開記者會,指控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涉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委員柯建銘關說,指示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就柯建銘在全民電通案遭控背信獲判無罪後,不要上訴,讓柯建銘無罪定讞。特偵組將曾、陳分別函送監察院及送行政評鑑,曾勇夫當晚請辭獲准。

–9月8日,特偵組澄清,因涉案人員層級為立法院院長及行政院部會首長,且對國家社會影響重大,黃世銘依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據以向馬總統提出報告,合乎憲法規範意旨。

–9月9日,前法務部次長李進勇到特偵組,控告馬總統、黃世銘、特偵組代理發言人楊榮宗涉嫌洩密。

–9月10日,台北地檢署指出,多人告發檢察總長黃世銘等人涉犯洩密等罪,案件均發交主任檢察官張介欽,依法偵辦。

–10月2日,馬總統說,他與檢察總長黃世銘見面,內容是行政不法的調查,而非刑事不法,所以不涉及個案偵查不公開的洩密問題。

–10月3日,北檢以被告身分傳喚黃世銘到案說明;以證人身分傳喚馬總統、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11月1日,北檢依洩密及通保法起訴黃世銘。

–103年3月21日,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決黃世銘應執行1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104年1月6日,黃世銘退休。

–2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黃世銘1年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105年10月26日,台北地檢署將馬英九指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關說案是否涉犯教唆洩密等簽分他案,交由主任檢察官周士榆調查。

–12月1日,北檢分別以被告身分約談馬英九,以證人身分約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到案說明。經逾7小時偵訊後,晚間9時30分將馬英九請回。

–106年3月14日,台北地檢署偵結,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起訴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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