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坑人討國賠 判中市府免賠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葉姓女大生,去年3月間騎車經過東海大學附近道路時,因路面坑洞而自摔造成骨折等,她質疑建設局未做好道路維護,有坑洞未設置任何警示標示,提國賠向市府求償醫藥費等共98萬餘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市府雖有維護修繕義務,但客觀無法要求24小時隨時派員巡查,判市府免賠。 去年3月25日上午7時許,葉女騎車經過西屯區台灣大道4段、玉門路口時,不慎撞到一處坑洞而摔車倒地,造成骨折、挫傷等傷勢。 葉女指控,因建設局疏於維護道路,嚴重影響公共行車安全,才會造成她騎車自摔。她在學期間,原在台中澄清醫院實習,實習結束後就可以到醫院擔任正職,因車禍發生後需要復健,她無法工作,造成她薪資損失,提國賠要求市府應賠償她的薪資損失、醫藥費、交通費、精神慰撫金等共98萬2362元。 建設局則稱,路面因車輛長期輾壓,或其他原因造成坑洞或凹陷,屬於偶發、外來事件,無法24小時隨時派員監看各路面是否有坑洞或凹陷。再者,案發當日也未接獲市民透過1999等專線反映該路段有坑洞,不能以市府未即時排除,就稱市府涉有疏失。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葉女未提供相關市府疏於維護路面的證據,最後採信市府的說法,判市府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