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衝撞總統府 判賠223萬確定

駕車衝撞總統府 判賠223萬確定

男子張德正駕車衝撞總統府,毀損牆面等物品;總統府向張男及任職車行連帶求償。最高法院今天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張德正與車行要連帶賠償新台幣223萬餘元,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張德正與前妻官司遭判刑,自認司法不公,因此在民國103年1月25日,駕駛貨車衝破總統府防彈門,進入總統府車廳,遭檢方依殺人未遂、妨害公務、毀損建築物、毀損物品罪和文化資產保存法毀損古蹟罪、侵入住宅罪起訴。

刑事部分,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等5罪,判張德正有期徒刑5年10月;二審加重改判刑6年,張未上訴案件定讞,並於104年11月17日入監服刑。

民事部分,總統府認為修繕費花費300多萬元,要求張德正、任職公司好名企業應連帶賠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張德正、好名企業連帶賠償344萬餘元。

好名企業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總統府修復的走道地毯、車柱、柏油路等物品,是以新品換舊品,應予以折舊。

總統府主張,總統府建築物創建於民國元年,也是國定古蹟,當古蹟遭人為破壞,即使盡力修復,仍會減損該古蹟的價值,而且以新品換舊品,價值會不升反降,自不應予折舊。

台灣高等法院審酌相關事證,採納好名企業的折舊主張,改判張德正、好名企業連帶賠償總統府223萬餘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