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見民國66年罰單 這事罰50銀圓

生活中心/黃韻璇報導

整理家中時仔細看,說不定能發現許多具有年代感的東西,就有網友日前在家中發現民國66年的罰單收據,無論是內容還是罰緩金額都讓年輕網友相當驚奇,不只罰錢的事由現在早已廢除,就連罰緩的單位都還是用「銀圓」來計算。

一名網友在臉書「宜蘭知識+」發文,PO出一張罰單收據聯,開出的警局是「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事由寫的是「穿拖鞋駕車」,金額是「伍拾銀圓」,日期是民國66年5月30日,這張43年前的罰單引發網友熱議。

首先罰款的事由「穿拖鞋駕車」就引發討論,其實很多年輕人都不知道,因為過去法律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一、赤足或穿木屐、拖鞋者。二、僅著背心、內褲者。三、營業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穿著制服者。」不過此規定已經在民國75年5月廢除。

這張罰單收據讓網友驚呆。(圖/翻攝自宜蘭知識+)
這張罰單收據讓網友驚呆。(圖/翻攝自宜蘭知識+)

另外罰單的單位寫的是銀圓,這也引發網友熱議,去年立法院就三讀修正通過,要統一刑法罰金標準銀圓調整為新台幣,當時就提到「若是在民國72年6月26日前公布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貨幣單位為銀元,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0倍;若是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期間公布施行(且未再修正)的條文,貨幣單位為銀元,換算成新台幣要乘以3倍」。

不過「不得穿拖鞋駕車」的規定早已在民國75年廢除,因此沒有換算問題,不過這個張罰單還是讓許多網友相當驚訝,紛紛留言表示「銀圓還要換算耶」、「當時的50大概價值現在的2000元」、「這條規定已經在民國75年廢除了」、「早期穿拖鞋及背心都會罰」、「4年级生,的回憶」、「這違規人現在應該當阿公了」、「這不進去博物館嗎」、「值得收藏,濃濃的懷舊」、「那個時代的平均薪資,這樣罰很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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