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調降娛樂稅徵收率
高市府5日市政會議通過「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調降高雄藝文表演娛樂稅徵收率,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演,修正改按3個級距課徵娛樂稅,票價或收費額在2,000元以下只課徵1%,比未修正前的2%到5%,明顯下調,如果藝文表演是在高市公有及行政法人經管的表演場地演出,適用徵收率再減半。
高雄財政局長陳勇勝5日表示,為促進高雄藝文活動發展,此次修法所調降的各項娛樂稅徵收率,均為六都最低,修正草案將送高雄市議會審議三讀通過並經高市府公布後始發生效力。他說,期透過調降藝文表演娛樂稅徵收率,鼓勵更多藝文團體來高雄演出,帶給民眾多元、豐富、精彩的藝文饗宴,一起創造商機,帶動高雄經濟發展。
陳勇勝表示,「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6條修正草案,修正改按3個級距課徵娛樂稅,職業性歌唱、舞蹈、技藝表演、馬戲、魔術及夜總會表演,票價或收費額在2,000元以下,課徵1%;超過2,000元未逾3,000元,課徵2.5%;超過3,000元,課徵5%。至於說書、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一律改為只收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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