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氣爆善款運用並無不法 將向監察院說明

監察院糾正高雄市政府對於高雄氣爆捐款使用不當。高市府聲明表示,氣爆善款運用並無不法,對於監察院的調查意見,高市府會積極向監察委員說明。(林憲源報導)

高市府表示,高雄氣爆捐款使用歷經高市府內部政風調查、外部審計、檢調、監察院等調查,並無不法,外界輿論的臆測及誤導應就此終結。氣爆善款委員會始終由多數的災民代表及民間公正人士主導,高市府擔任輔助角色,公務員依法行政,只是希望能為災民進行最好的照顧。

對於本次監察院調查意見,高市府將本於職責詳細回報,說明如下:

1、 關於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捐贈之3,204萬1,910元之支票1紙(票號:JN11XXXXX),經高市府查證並無此張支票捐入,所稱捐款金額3,204萬1,910元,實際為珠寶同業相關之個人或公司行號分別開立之20張支票,金額合計為3,204萬1,910元。高市府皆確實依照捐款人意志開具共計72張收據,氣爆捐款金額與收據一致皆已徵信,捐款金額及收據皆已清查,並無不相符的狀況,亦無未確實開立收據等情節。而監察院未向高市府調閱台灣區珠寶工業同業公會收據即逕判斷結論,高市府亦會正式公文回覆其理解有誤。

2、 對於監察院糾正消防局購置災防設備一事,還原當年社會氛圍,消防員遭遇重大損失,眾多善款是指定捐給消防員改善設備,因此消防局使用指定捐款及部分非指定捐款,經獨立之善款委員會核定後才執行,並無違誤。

3、 對調查報告質疑高市府以善款委任律師提起求償訴訟,說明如下:

(一)查大法官釋字540號解釋肯認行政機關得採取私法上的手段來達成給付行政的目的。高雄市政府為協助災民回歸正常生活,使其脫免訟累,當然可以受讓債權,以取得訴訟實施權,代災民訴訟,因此,求償訴訟的律師費自然是用於災民身上,並無法理疑慮。

(二)如果與災民自行個別起訴而不參加債權讓與的律師費相較,求償訴訟的律師費顯較低廉,調查報告不但對此略而不談,且又只針對標的較小的案件加以指摘,卻忽略也有標的金額甚為龐大卻仍以10,000元計價的事實,亦有不公。況因對造均提起上訴,故上訴利益亦不能僅計算敗訴金額,例如,起訴金額100萬,假設一審判市府及災民可以拿到99萬9,000元,惟因對造提起上訴,二審也有可能就市府一審勝訴部分改判,仍須由律師就全部金額進行攻防,監察院意見認為二審不該花律師費8,000元,無異是要災民在二審放棄一審已經贏的部分,豈非罔顧災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