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變換車道閃方向燈只閃一次 罰三千

高速公路變換車道方向燈只閃一次,駕駛被檢舉裁罰三千元,並違規記點一次。雖然這名郭姓駕駛提行政訴訟,並向法官供稱有打方向燈,不過法官認為變換車道應全程打方向燈,而郭姓駕駛的自小客車方向燈只閃了一次,法官認定監理站裁罰並無違誤,判決郭姓駕駛敗訴。(彭清仁報導)

一名郭姓男子今年四月間開車行經國道三北上九十一公里處,從外側車道切入中線車道四秒鐘過程,只有一開始閃了一次方向燈。國道公路警察接獲檢舉逕行舉發,郭姓駕駛被監理站裁罰三千元,並違規記點一次。郭姓駕駛認為有打方向燈,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郭姓男子認為罰單上記載違規理由是未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但從光碟片卻有打方向燈,並質疑合法性。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影片,發現郭姓駕駛在切換車道過程中,的確只閃了一次方向燈。法官調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駕駛人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的燈光,並持續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讓其他用路人了解動向,以採取適當必要措施,如果只在某一過程瞬間、短暫使用方向燈,難以認定是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法官認為監理站裁罰並無違誤之處,判決郭姓駕駛敗訴。

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載明,考量警力有限及部分民眾取巧違規成性,是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一般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不足,也將產生極大的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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