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監獄集體虐囚案 管理員李振賓改判8年7月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3日電)高雄監獄受刑人陳瑞卿因腳踹舍房遭管理員李振賓邱楷燈聯手4名雜役私刑虐囚致死。高雄高分院今天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改判涉案6人2年至8年7個月,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上午判決指出,李振賓遭判8年7個月、邱楷燈判5年3月;4名擔任雜役的受刑人部分,蔣秉益3 年2月、劉子榮與黃冠富均為2年2個月、蕭明俊2年,全案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李振賓、邱楷燈身為監獄管理人員,應符合管教目的,不應有粗暴、辱罵、甚至肢體暴力行為,但卻施以違背人道凌虐行為,且李振賓、邱楷燈、蔣秉益事後更偽造文書隱瞞上情,審酌李振賓等6人犯後態度不佳,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因此依凌虐人犯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判涉案6人3年10個月至10年6個月徒刑。

高雄監獄受刑人陳瑞卿108年10月17日下午5時17分以腳踹門發出聲響,但李振賓竟逾越管教必要程度,與邱楷燈、受刑人雜役蔣秉益、劉子榮、黃冠富、蕭明俊等人拘禁陳瑞卿,並聯手以腳、徒手攻擊他的腹部、頭部,甚至將咖啡淋在頭部肩膀。

邱楷燈等人將陳瑞卿帶回舍房後,對陳瑞卿出現嚴重病灶,在舍房內哀號、呻吟置若罔聞,直到同天晚上10時20分許,陳瑞卿經急救無效不治死亡。

李振賓事後為隱匿上情,並未在日夜勤值勤人員聯繫簿、戒護科舍房日誌、夜勤舍房值勤日誌簿等公文書如實記載。之後更由蔣秉益代筆填寫陳瑞卿「攻擊他人,已有暴行之實」。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依邱楷燈等人審理時證述,並參酌事發當時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法醫鑑定報告,足認被害人陳瑞卿於事發當時確實遭拘禁,李振賓、蔣秉益曾攻擊毆打陳瑞卿腹部,邱楷燈、劉子榮、黃冠富、蕭明俊則在旁戒護、看管,6人均共同涉犯刑法第126條第2項凌虐人犯致死罪。(編輯:謝雅竹)11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