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衛生局說明蝦味先產品回收情形

後於106年7月3日再次函報回收銷毀計畫,惟未敘明預定銷毀方式,為確保銷毀作業之完整並確認不會再流入食品鏈,已請該公司儘速補充說明。(圖/高市府提供 , 2017.07.10)
後於106年7月3日再次函報回收銷毀計畫,惟未敘明預定銷毀方式,為確保銷毀作業之完整並確認不會再流入食品鏈,已請該公司儘速補充說明。(圖/高市府提供 , 2017.07.10)

有關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蝦味先等回收產品沒銷毀造成環境髒亂乙案,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鄭重澄清並說明如下,關於裕榮公司函報回收銷毀計畫未臻完善,衛生局並無拖延作業,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原料製銷4種蝦味先系列產品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經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與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責令該公司將案內產品從市面下架回收,並請各縣市衛生局協助監督下游販售業者下架回收。該公司陸續回收後因貯放空間問題而暫置廠區外,因擔心天候造成回收產品衍生環境衛生問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已責請業者應做適當防護措施並提回收銷毀計畫。該公司曾於106年6月2日函提回收計畫書,經檢視有漏列部分回收項目,已輔導業者補正。

此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已函詢高雄地檢署相關回收產品是否有後續偵辦應保留證物調查之需求,已密切與地檢署聯繫並待其函復後即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後續監督銷毀作業。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食品作業場所內及其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以防孳生病媒;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清除及處理,廢棄物放置場所不得有異味或有害(毒)氣體溢出,防止病媒孳生,或造成人體危害。食品業者應妥適處理廢棄物,如有違反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5月間查獲裕榮公司涉使用逾期原料產銷產品並稽查環境衛生髒亂未改善後,業已命其暫時停止作業,迄今該公司尚未提出復工要求。有關回收之產品,該公司6月間曾提出貯放空間疑慮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多次輔導業者應依法妥適處理廢棄物,並針對回收銷毀計畫未完善部分,輔導其補正。10日再度派員前往該公司稽查輔導,確認廠內尚停止產製作業,對於廢棄物堆置廠外情形,已責令其妥適貯存避免孳生病媒,並面諭業者儘速補提銷毀計畫,近期將儘速執行後續監督銷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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