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官未報備赴港澳33次遭免職 法院:只能記大過須撤銷處分

高雄市警局因張姓警官未報備赴港澳,將他免職,但法院認定只能記過。(圖/翻攝高雄市警局官網)
高雄市警局因張姓警官未報備赴港澳,將他免職,但法院認定只能記過。(圖/翻攝高雄市警局官網)

高雄市刑大1名2線2星的張姓警官,自2017年至2019年間未依規定事先向主管報備,赴港澳33次遭高市警局以違反規定為由免職,張男不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法官以「違反比例原則」認定只能記大過,高市警局須撤銷免職處分。

據悉,張姓警官接受市警局調查時表示,他未報備即赴港澳,是因家人過世心情不好,想去旅遊散心而已,沒有任何不法行為,連賭場都沒去,且因不想讓同事知道他情緒不佳才未報備,到了當地也是看看風景,喝喝小酒紓壓而已。

但當時因有媒體報導此事,市警局開會後以他的行為「影響警譽」為由,予以停職處分,張男不服在警局內部提申訴被駁回後,不甘心才再向法院提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該案時認為,員警違反「出國申請許可規定」情節重大者,僅能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第8條第3款」規定,記一大過處分,市警局在處分上引用的法條「顯有違誤」,判決必須撤銷對張男的免職處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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