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麟凱晚間槍決伏法 鄭銘謙上任首度執行死刑
法務部長鄭銘謙上任後首度簽署死刑執行令,也是總統賴清德任內首例,這是民國109年翁仁賢槍決伏法後,再度執行死刑。死刑犯黃麟凱民國102年服役時,不滿前女友追債而潛入女方家絞殺前女友母親,再性侵殺害前女友,遭判死刑定讞。法務部今晚10時3分已執行槍決完畢。
根據判決,黃麟凱與被害女子於99年間開始交往,被害女子在交往期間將打工所得存在銀行帳戶,交由黃男保管。二人於102年7月間協議分手,黃於同年9月17日入伍;女方在黃男入伍隔天,查詢銀行帳戶發現,黃男將她的存款約新台幣20萬元,花到只剩2000多元,女方便向黃男索款。
黃麟凱不滿女方不念舊情追債到家裡,萌生殺人念頭,他於102年10月1日下午戴上頭套及手套潛入女方住家,但被女方母親察覺,立即取出童軍繩將對方絞殺,並繼續在廚房埋伏等待女方下班返家。黃男等到女方返家時,先綑綁女方及罩住頭臉,加以性侵後,用童軍繩勒死女方。
警方獲報到場,發現黃男躲藏在女方家的頂樓,將他逮捕送辦。一審、二審均依性侵殺人罪、殺人罪、竊盜與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黃男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沒有考量黃男的犯行,是否已達人權兩公約所指「最嚴重的犯罪」,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黃麟凱犯行明確,維持一審就殺害前女友母親部分,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就對前女友強制性交而殺人部分,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死刑。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更一審是依據卷內資料認定事實,採證認事並無違誤;黃男對前女友的犯行,已達人權兩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依法得科處死刑。
最高法院表示,黃男絞殺前女友,不僅早有縝密計畫,更於絞殺前女友母親後,竟全無道德罪惡感,猶執意執行原定計畫,並於絞殺前女友之前,對女方強制性交逞慾,這樣的犯行明顯泯滅人性,惡性至極,罪責至重,已達罪無可逭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