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不能回家過年!終審法院推翻保釋決定 黎繼續收押

港版《國安法》2020年7月1日正式上路後,已有100多人因此罪名遭到逮捕,其中最知名的就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圖片來源/擷取自FB@香港蘋果日報直播)

《立場新聞》等港媒報導,香港終審法院今(9)日判決香港律政司勝訴,推翻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的保釋決定,因此73歲的《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必須繼續收押,無法回家與家人團聚過年。

去年12月2日黎智英被控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與詐騙罪,依港版《國安法》遭到逮捕。

同月23日香港高院法官李運騰以1000萬港幣(約台幣3600萬元)批准黎智英保釋,引起北京強烈反彈,後因律政司上訴,黎智英遭到還押。

《基本法》第23條未立法也能當參考?

香港普通法原則上會給予非暴力案被告「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然而港版《國安法》撤銷了這項原則。

因此,根據《國安法》條文,被告必須讓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危害國安才能獲得保釋,而法官考慮保釋時是否可考慮保釋條件也有爭議。

律政司要求法院考慮黎智英所有危害國安行為,包括《基本法》第23條,即禁止港人做出任何有損中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統一及國安的行為。

然而《基本法》第23條根本尚未立法,律政司援引第23條的作法也遭到終審法院法官質疑,而律政司回應就算不能依此法證明被告罪行,仍能反映被告犯罪行為。

最後終審法院5名法官判決黎智英原批准保釋不當,《蘋果日報》指黎智英的律師團將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原保釋條件嚴苛,北京仍不滿意

去年8月10日黎智英第一次因「勾結外國勢力」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被捕,約40小時後獲釋。

4個月後,12月2日黎智英再次因相同理由及詐騙罪被捕,23日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但保釋條件相當嚴苛。

除1000萬港幣及30萬元人事擔保外,黎智英保釋期間不可接觸任何外國官員、不得接受採訪、不得發表文章、不得在任何社群媒體發表貼文、不可離開香港並須交出所有旅遊文件、不可離開住所,還有不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儘管如此,黎智英獲得保釋仍引起中國大力反彈,李運騰受到強烈批評甚至攻擊,官媒《人民日報》直問「香港法院是不是管轄有困難」,要求國安公署直接介入。

不過事已至此,無論國安公署是否直接介入,如今香港司法體系的獨立性在大部分人心中恐怕已不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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