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恐嚇判「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男事主非誠實可靠證人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遭指控涉嫌恐嚇罪,裁定罪名不成立   圖 : 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遭指控涉嫌恐嚇罪,裁定罪名不成立 圖 : 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新頭殼newtalk] 綜合港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2017年6月4日,當眾指罵《東方日報》男記者,揚言:「我X你老母X」、「我實搞你」,遭指控刑事恐嚇罪,並於上月受審。今(3日)中午進行裁決,裁判官認為男事主X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認為黎智英是因衝動一時失控,最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指出,若要裁定黎智英的罪名,須證明兩項控罪元素,包括黎智英確實做出會使該事主X的身體受到傷害,或是意圖使X受到驚嚇的威嚇。裁判官表示,黎智英當日失控言論很可能是在盛怒下的衝動言論,並且認為黎智英恐是受到挑釁所做出的行為。

裁判官表示,黎智英所受到的挑釁恐並非是在事發當晚,而是該事主X於多年之間對黎智英的緊追不捨,而在這期間中,黎智英與X之間可能因危險場面、隱私等問題而產生摩擦。案發時,黎智英注意到自己被拍攝,在責罵X後轉身,隨後又再度回頭罵,反映當時的失控言論或許是因衝動而為,未能證明黎智英是故意使該事主受驚。

而男事主X於案發後患有適應障礙,裁判官則對此症狀是否為因本案而直接或間皆導致的結果採「保留態度」。於法庭上,該事主不僅多次迴避問題,案發期間也一直保持微笑,事後更持續近身拍攝;而案發後,X更多次去信律政司,稱遭到政府部門打壓、控律政司姑息養奸。綜合以上證據,裁判官認為,不能肯定X的精神症狀是由本案所造成,並認定男事主X不是誠實可靠證人。

裁決得出結果後,現場的旁聽人士不斷拍手,黎智英則於散庭後乘車低調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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