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機關留成復仇者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促轉會延長任期5月將屆滿,院長蘇貞昌表示支持再度延任,遭到「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提出5大疑問,包含《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立法精神、委員會的核心任務、實際運作績效等,質疑若再延任是要成為萬年機關!

從法制層面來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既規定促轉會為行政院二級獨立機關,不受《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限制,此一立法已非民主國家的特別法,因為不思修法竟以另法終止適用,這是「希特勒納粹時期立法模式」,如果再將促轉會任期一延再延,等於廢除兩法,視法治如無物;此一特別又特殊的作法,是僅「極權國家」才有的「黑機關」現象。

茲不論我國的轉型正義法制,至少各國從事轉型正義及設立機構,都以短期速戰速決為設限,例如智利2年、南非3年、瓜地馬拉2年,因為他們深怕國家處於不穩定,以及恐有人權遭到迫害的疑慮。而今蘇院長卻反其道而行,表示幾十年的威權統治,不可能促轉會2、3年間完成任務,所以支持促轉會延續。

問題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行政院長對獨立機關的重要人事有一定的決定權限,以維繫向立法院負責的關係。但此段是謂行政院長擁有向立法院負責的人事提名權,此權由負擔全責的行政院長決定;但並不包含迴避立法院監督的延任權,因為若未再次提任反而損及民主正當性的基礎。亦即欠缺固定任期,悖離獨立機關的法理,更淪為執政籌碼,也是忽略再接受最新民意驗證的需要。特別是促轉會的法定職權亦有違憲之虞。憲法對於轉型正義的目標是「和解」,是促成社會真誠溝通,並非《促轉條例》所定的「清除、平復」,更非報復、追究。

又促轉會擁有司法調查權,亦即不待法院裁判,即可自行認定「威權象徵」、「政治檔案」。過去曾經公告撤銷兩波白色恐怖時期有罪判決名單,共有2775人,但其中竟有409人是中國大陸官方報導的派遣特工,這些共諜當時進入台灣展開行動,遭到軍事法庭公審處決,雖說部分案件或應平反,但促轉會怎可如此輕率地推翻「司法判決」,新證據、新事實的刑事證據法則怎麼憑空消失了,這豈不是賦予促轉會不當的司法權。

促轉會還編制了74位冗員,但自設立以來,運作上問題極多,例如曾發生前副主委張天欽東廠事件、委員開會出席率低、工作多是移除威權象徵、過去3年中未提任何法案、公民審議與社會溝通不足、被害者認定浮濫忽略司法程序、加害者定義不明與缺乏違法具體事證等。

台灣自解嚴以來,早已經歷7次總統直選、7次憲法修正,民主轉型的成就也深為世界各國稱羡。我國自栩法治國家,任何促進轉型的作為都應遵循憲法對人權的保障,才不致轉回極權、獨裁的恐怖政治!若是促轉會一再延任,將是留來留去留成復仇者,這樣的政府該被時代與民意所唾棄!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