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邦炒股案 朱國榮二審改判刑8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被控涉炒作龍邦公司股票,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刑15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犯罪所得較一審低,不須加重處罰,今(28)日改判應執行8年徒刑,沒收2971萬元犯罪所得,可上訴。

同案被告方面,國寶人壽前後任投資長洪秀惠、連乾良,分別被判刑6年、5年6月,朱國榮的助理林桂馨判3年6月、秘書曾子育、司機廖進益2人均被判刑2年6月。

北檢起訴,朱國榮在100年12月至101年2月間,利用親友與國寶集團員工提供的13名人頭,開立的31個證券帳戶,以大量相對成交、連續高價買進的手法,將龍邦股價從10元拉抬至14元。

朱國榮又在101年11月到102年2月間,鎖定龍邦股票進行第二波炒作,以17個人頭帳戶相對成交、連續高買,將龍邦股價從每股19元炒作上漲至34元。朱國榮還指示下屬運用國寶人壽保戶資金與投資額度,在龍邦股價的高點大量承接龍邦股票,藉此出脫個人持股,獲利至少3000萬元。

北院認定,朱國榮等人第一波炒股漲幅35.12%,獲利6204萬餘元;第2波炒股78.01%,獲利5億7443萬餘元,共獲利6億3647萬元。於是判刑15年。

朱國榮等人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既然沒有起訴朱國榮、林桂馨共同藉連續大量買進「龍邦認購權證」以間接帳戶炒作、操縱龍邦公司股價,卷內證據也無法佐證朱國榮、林桂馨有利用龍邦認股權證炒作、直接或間接操縱龍邦股價,原審此部分認定有所違誤。

同時,高院認定朱國榮等人就「第一分析期間」及「第二分析期間」證券交易法的「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以上。原審的計算金額顯然有誤。

不過,高院對犯罪所得等認定雖與北院不同,但是高院仍認定朱國榮、洪秀惠、連乾良於第一分析期間炒作股價後,之後仍於第二分析期間繼續炒作龍邦股價,惡性非輕,所以撤銷原判決,改判8年不等徒刑。

朱國榮律師團則代朱國榮發表聲明指出,感謝二審確認朱國榮並無一審所認定之高額犯罪所得,但對朱國榮依證券交易法影響股價判決有罪部份,深表遺憾,朱國榮一定會繼續上訴,爭取清白。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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