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租賃契約合格率僅16%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1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與交通部在各地抽查45家小客車租賃業,僅 7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全數符合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餘38家至少1項不合格。 行政院消保會組長吳政學指出,消保會與交通部在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等都會及觀光地區,針對全台連鎖業者及火車站附近租車業進行抽查,共查核25項定型化契約內容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查核結果僅和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建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艾維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完全符合交通部訂頒的「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消保會指出,其餘38家業者,都至少有 1項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狀況包括,有19家業者的契約條款未明訂讓消費者先行審閱,並逐條向消費者說明,不符合比率為42.22%。 此外,28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對車輛毀損修復期間的租金計算不合理,不符合比率為62.22%。有28家業者的契約條款對車輛失竊經尋獲的租金計算不合理,不符合規定比率為62.22%。 有24家業者的契約條款指定法院管轄者,排除得由消費發生地法院管轄及小額訴訟管轄法院適用,不符合比率為53.33%。 有29家業者的契約條款未約定承租人個人資料保密,或業者未於租賃關係消滅後將承租人的資料返還或銷毀,不符合比率為64.44%。 消保會呼籲消費者租賃小客車時,應選擇合格租賃業者,留意業者的營業場所有無懸掛交通機關核發的「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在經濟部的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的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確認小客車租賃業是否核准設立。1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