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思考「賴清德不進台南市議會接受質詢」的爭議

很多人在「賴清德不進台南市議會」的法理問題,我認為很多都正確。不過這個正確是用西方民主政治理論去解釋,行政必須對立法負責。但這種現象如果放在國民黨或黨國專制體制下,討論的方式或許應該有所調整。 我絕對支持行政權必須受立法權制衡,因此賴清德不進議會接受監督,必須被嚴厲譴責。但議會推選出來的議長,為何有賄選傳聞不斷,且有很多爭議,並且不尊重行政權的言論與舉動呢?我想這也應該要被討論。 我們若以美國三權分立的狀況來模擬解釋台南市的發展,就會出現與美國很不一樣的結果。 首先,雖然國會有監督行政權的權力,但國會必須尊重行政權。也就是國會不能污辱總統。然而我們看台南市。賴清德第一次去拜會議會時,李全教對他很不禮貌,並且就「放調」要修理他。這些都是民主國家不能容忍的現象。我相信在台灣應該曾經出現,但也會出現行政權對議會退讓,以致於議會議長、議員在地方享有一些非法律充分允許的特權。要處理這種行政與立法互相牽制,導致可能互相勾結放行的現象,就是行政權與議會對立,然後由司法權出面解決。或者由人民以選票或其他方式支持其中一方。 仲裁行政、立法爭議,有很多時候是仰賴司法,但我們要問台灣的司法是公正的嗎?如果司法不公正,我們能純用西方三權分立的邏輯,完整不變的套用到台南市議會嗎?台灣司法受國民黨強烈控制,乃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想要由司法介入,取得行政、立法權責相符的裁判,應該很困難。其次,李全教的議長選舉,已被起訴有賄選之嫌。這種現象在西方國家,就是議長辭職重選,有問題的議員接受司法追查,但台灣卻是議長繼續行使職權,等到司法審判出來,已經超過四年,李全教這個有爭議的議長,也完整行使他任期內的職權。請問這樣的司法有解決台灣的議會、行政,乃至人民的疑慮嗎? 更進一步說,依照這樣的方式進行,未來四年的台南市市政,就在有瑕疵的議長主導下,行政立法合力管著台南人未來的四年。若我們將國民黨操控司法的因素放進去,則李全教還有可能獲判無罪,這要怎麼看待這次台南的府會爭議呢? 我真的不支持賴清德的作法,但這應該與台灣的教育有關。我們看柯P的某些做為或說法,也顯示他欠缺歷史、人文與法政訓練的特性。以致他能力很強,卻經常做出違反法政的法理結構的行為或論述。 賴清德很多做為,顯現他很多做為符合人們的直觀反應,但行政運作不是靠直觀的。賴清德所犯的錯誤,與柯文哲某些處理事情的方式一樣,都是法政訓練不足。 台灣非法政類科的教育,的確要重新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