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犯和政治犯的新時代

良心犯和政治犯的新時代

香港歷史將會記下2017年8月15日和17日這兩個重要日子。香港人也不會忘記這兩個重要日子。自此,良心犯和政治犯出現了,香港也就邁進了本土民主抗爭的全新時代。表面似乎低潮,暗湧氣勢磅礡,只要堅持不懈,終將衝破黑暗。我相信,時間終將證明一切。 8月15日,13位良心犯(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陳白山)被上訴庭三位法官改判分別監禁8至13個月。事緣香港立法會財委會於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畫,期間大批示威者撬立法會大門,但在他們13人當中至少有部分人士當場勸阻撬門的示威者,而且沒有參與撬門,但原審法院卻不論事實情節為何,統統判決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各人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更有甚者,負責檢控的律政司不但沒有尊重具體事實和證據,反而認為統統判刑過輕,竟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要求改判即時監禁。上訴庭三位法官紛紛點頭稱好,改判上述13位良心犯監禁8至13個月,理由是案件涉及「暴力」,指稱原判刑期明顯過輕,認為法院有責任判處阻嚇性刑罰。上訴庭以監禁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各人都已全部服完社會服務令,於是判處其中12名被告監禁13個月,認罪的黃根源被判囚8個月。黃浩銘被帶離法庭時大叫「土地屬於人民,還我民主規劃,公民抗命無畏無懼」,橫眉冷對,令人感佩。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8月17日,「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3位雨傘運動學生領袖,被上訴庭分別判監6個月、8個月、7個月,立即收監執行。他們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發起「重奪公民廣場」行動(雨傘運動的前奏),被原審法院裁定非法集結罪等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非監禁刑罰(社會服務令、緩刑),但律政司緊咬不放,向上訴庭要求改判他們監禁。「雙學三子」的代表律師們均認為:他們雖屬學生領袖,呼籲示威者進入公民廣場,但他們從未預期會有暴力事件發生,而且十名保安員受傷也與他們無關,況且案中與他們無關的暴力情況根本不算嚴重,遑論整個行動旨在表達對民主普選的訴求及對當局倒行逆施的抗議。不過,上訴庭三位法官不採納這些論點,一致判決即時監禁,判刑理由竟然是:如屬和平,動機重要;暴力當前,少談動機。判決一出,全城譁然。香港終於出現了首批「政治犯」,未來恐將陸續有來。 一、判決 這份「817判決」堪與「831決定」並駕齊驅,今後必將載入香港史冊。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決書中,開宗明義,忘情批判,直逼大公文匯筆陣文風:「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錯別字: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錯別字: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三名答辯人聲稱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只不過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號。」「唯一恰當的判刑是短期即時監禁。本席要強調,如本庭作出的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時,法庭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 驟眼看來,字字有力,虎虎生威。他可能真有一種起勁親吻五星紅旗的忘情衝動。除了錯別字之外,文風很有中國特色。王振民、李飛之流也要為這些文字熱烈鼓掌,盛讚楊振權是中國香港特區特色法治的中流砥柱。歸根結柢,這些說法都跟法院針對本案三名被告量刑的應有標準毫無邏輯關連,因為所謂社會歪風、傲慢之士、和理非口號、阻嚇性刑罰必須無止境升級等情事,都跟本案三子被控罪行無關。這些文字大可投書大公文匯,或者寄給精神病理專家好好研判,無病釋懷,有病治療,功德無量。 法官潘兆初撰寫判決書的主要內容,聲稱:「本席認為有需要闡明這類涉及暴力之非法集結的判刑原則,以消除公眾的疑慮,也供日後負責判刑的法庭作為指引之用。」「在維護公共秩序的大前題(錯別字:提)下,並且顧及到非法集結的控罪要旨,法庭在判刑時除了要對犯案者施予合適的懲罰,亦需要考慮阻嚇的判刑元素,即判刑不僅要防止犯案者重犯,亦需要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法庭應該給予阻嚇這判刑元素的比重,則視乎案件實際的情況而定。若案情嚴重,法庭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判刑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並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共秩序,至於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無論犯罪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為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是否更重等,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若是案情嚴重的,例如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規模大,或是涉及嚴重暴力,法庭會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很大的比重,而給予犯案者個人的情況、犯案動機或原因,和更新這個判刑元素很少的比重或者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 如果這套新量刑準則不被終審法院推翻,它以後就會成為香港法律規範的組成部分:如涉暴力,必須少問或者不問動機!我誠摯建議有關法官多讀點書,例如外國司法判例、暴力犯罪偵探推理小說,或者看看日劇《即使是愛,也有秘密》這個子弒父的故事、《直美與加奈子》這個妻殺家暴夫的故事。如果還要說「如涉暴力,必須少問或不問動機」,那麼我再請問一句:當今中印邊境爆發軍人打鬥,我們是否有道義義務譴責中國解放軍?記住,如涉暴力,必須少問或不問動機,通通收監。不是這樣嗎? 法官彭偉昌更有一種令人大開眼界的觀點:「何謂「非暴力」,要按常理理解。如果某人明知對方因職責所在而會阻擋他進入某處,可是他卻執意要藉速度或體重不斷向前衝刺或擠壓,那麼雙方會發生肢體衝突實屬必然的事。如果參與衝刺或擠壓的人比防守的人多,那麼前者為後者所帶來的人身安全威脅也是真實和不能低估的。認為不動手打人便是「非暴力」,並不成立。」「不但在行為上犯法,而且在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在容易牽動大眾情緒的公共議題爭議當中,這種態度一旦蔓延開去,它的惡劣後果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導致主張不同的團體或陣形(錯別字:營)同樣以犯法的方式爭相表達立場,其後果更是對公共秩序的進一步破壞。」 按照這種思維模式,那些在1989年大屠殺前阻止軍隊入城、推搡軍警人員的中國人,太「暴力」了,全是「暴徒」;後來推翻柏林圍牆的德國人,太「暴力」了,全是「暴徒」;閣下如果在繁忙時段搭地鐵擠上車廂,肯定是「藉速度或體重不斷向前衝刺或擠壓」,太「暴力」了,全是「暴徒」。請緊記三位法官的教誨:少論或不論動機,統統收監!阻嚇你老母,阻嚇佢老母,阻嚇天底下所有老母及她們生下的所有人!小生怕怕?真的是這樣嗎? 更可笑及根本自相矛盾的是,如果法庭真是少問或不問動機,但卻要追究雙學三子「精神上藐視及凌駕法律」,這又是甚麼道理呢?邏輯上標準一致嗎?此外,把「如果導致主張不同的團體或陣營同樣以犯法的方式爭相表達立場」這筆「如果賬」也拿來算到三子頭上,邏輯上說得通嗎?一個人即使犯了罪,為甚麼要他為其他人未來可能犯的罪負責?這是刑罰學「負面一般預防」(亦即本案法官所講的阻嚇性刑罰)的病灶,早已為英國、德國法學界所不恥。還是那句老話,多讀點書吧。 二、公會 判決之後,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指稱其未見有關判決建基於「法理及法律以外的因素」。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強調:大律師公會是「專業非政治組織」,又說那些質疑「司法獨立」、「政治因素」及「法官誠信」的言論都是「不妥當及有問題」,強調「聲譽好緊要」,不應受到這些言論破壞,否則外人會信以為真,影響外界對香港法治觀感,也會影響市民對法庭的信心和尊重云云。 雖然我同樣暫時沒有充分證據支持「司法不獨立」、「法官無誠信」之類概稱式論斷,但是根本問題卻不應迴避:這份判決書的部分重要內容,至少不是專業、邏輯、理性的法律判斷。這方面完全可以就事論事加以研究分析。有些人由此引申及質疑可能(而非肯定)有「政治因素」牽涉其中,完全是基於客觀資料的主觀分析,各人自有判斷,絕非被林定國「不妥當及有問題」這種話語就足以封殺。至少時至今日,我同樣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毫無政治因素牽涉其中」。 至於「司法聲譽」的問題,道理還是很簡單:臉是人家給,假是自己丟。明明可以從保障人權角度審視人大DQ釋法,法院不為而非不能;明明可以從抗爭動機及事實細節從輕發落,法院不為而非不能;明明可以不寫「社會歪風」或者影射戴耀廷為「傲慢之士」等無關判決主旨的話語,卻偏要大罵特罵,法院不為而非不能。千里之堤,潰於蟻穴,一點一滴,眾叛親離。香港人對於香港司法公信力觀感大打折扣,完全有理有據,有因有果。所謂「司法聲譽」,就是這樣一點一滴江河日下,不是因為民間挑唆,而是因為自作自受。任憑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再多發表幾份聯合聲明,都只不過是欲蓋彌彰,猶如說「千萬不要再說小女被強姦了,否則小女聲譽何在,如無聲譽又怎樣存活」,全非理性抗辯,而是轉移焦點。當今的問題不在於「香港司法聲譽有何崇高意義」,而是「香港司法制度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是否減弱甚至崩潰」。對於後者,可以允許有不同意見,但不能像林定國這樣迴避,然後莫名其妙地發難去奢談聲譽。 一而再,再而三,我看到了香港司法公信力正在不斷流失,難道一眾法官們不會自省嗎?大律師會否為了避免在法庭上面對法官時的尷尬,所以刻意護短而不公開暢所欲言及直斥其非?我不確定。畢竟,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保持沉默,原本也是一種選擇,但它們卻為何偏偏選擇突然公開發難,甚至為經受不起考驗的司法聲譽大言炎炎?這些問題都值得深思。 三、法治 我還記得當年在台灣修讀法律,老師在第一課在黑板上寫上「法匠」和「法律人」這兩組詞語,要大家討論;第二課在黑板上寫上「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這兩組詞語,又要大家討論;第三課在黑板上寫上「自由」和「秩序」這兩組詞語,再要大家討論;第四課在黑板上寫上「法」(Recht)和「法條」(Gesetz)這兩組詞語,更要大家討論。我真不知道上訴庭三位法官,脫掉假髮之後,是否可以自我充實,多讀點書(尤其是法理學的書),不要讓外國知識人和法律系學生有機會嘲笑香港法官的判決質素和知識水平。在茫茫然沉醉於浩瀚的法條與判例之前,不是先要搞懂、搞通、搞透這些基本法治觀念嗎? 法律不是統治者維持秩序或權力的工具,而是自由與人權的客觀保障規範、公義生活規則。讀讀英美人權判例、德國聯邦法院判例,再來看看香港司法專業人士的思維格局吧!這從來不是中央與地方、國家與城市之別,而是深邃與膚淺、有知與無知之別。昔日在主權移交初期,香港終審法院寫下了若干優秀司法覆核判決,訂定了保障基本人權的違憲審查準則,目前究竟是每況愈下,抑或是再上層樓?大家不妨深思。 想深一層,大部分香港法律人知道甚麼叫做「抵抗權」和「公民不服從」嗎?德國、美國、台灣在這方面的文章汗牛充棟,也是憲法學課堂的必修內容。需知道這些國家都是實踐法治,他們的法律人都懂得這些名詞及意義,但為何有些香港法官卻偏偏不懂呢?如果香港的法律教育出了問題,大部分法律人統統不懂,那麼「法治」就只不過是一個被他們一知半解的咒語罷了。如果大家根本不了解「違法達義」之為何物,還在自我感覺良好,究竟成何體統? 特首林鄭月娥表示:「近日幾宗法庭覆核刑期事件,引起社會關注,有人擔心及批評香港進入威權法治年代,用法律去打壓或分化社會,我清楚明確強調這不會發生,不是施政取向,因香港有法治精神,獨立司法體制,不存在行政機關借法治或法律制度做出有違法治或有政治目的的行為。」這真是「此地無銀三百兩」!甚麼「威權法治年代」?「威權」與「法治」本應邏輯矛盾而不相容,現在她竟然辯證地攪和在一起,真是狗屁不通,腦袋灌水。眾所週知,香港遠離法治,進入威權,已經毫無疑問。大家必須正視現實,丟掉幻想。 然後,這個迂腐冠夫姓的大媽,不知自己被稱「林太」前「林太」後,猶如林家附屬品,有多麼的夫權和嘔心,還要持續樂在其中。「林太」竟然還在8月21日自稱作為「兩個20幾歲仔的媽媽」,可以理解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母親的心情。的確,毛澤東可以理解劉少奇老母的心情,習近平也可以理解孫政才老母的心情,那又怎麼樣?貓哭老鼠假慈悲!不正是她及其下屬袁國強(疑似地下黨員),在上述良心犯和政治犯服完原判刑罰之後,執意向法院申請加刑的嗎?他們可以理解做老母的心情嗎?多麼的偽善!多麼的嘔心! 四、感召 8月20日,數以萬計(有人聲稱14萬)香港人在酷暑中走上街頭,聲援13位良心犯及3位政治犯,秉承和平非暴力原則,參與「反抗極權、聲援政治犯」大遊行。這無疑是2014年雨傘運動結束後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足見香港人對他們陷獄忿怨難奈,對當權者選擇性執法及政治迫害深惡痛絕。不少遊行人士是街頭稀客,首次參與示威遊行。人心不死,良知不泯,香港人永遠不願做卑賤中共鷹犬奴棍的祭品。 讀著義士的獄中家書,真教人潸然淚下。何潔泓母親收到何潔泓在獄中撰寫的家書:「我在這裏,內心平和,心底寬靜,不用擔心。知道自己會有軟弱的時候,但既然時勢艱難,而我們無法對不公視而不見,就讓我們變得更為堅強」;「牢籠能隔絕肉體,但不能阻隔我們感受到彼此強大的信念」。她呼籲不願服從而在不同處境抵抗的人們,「願你們繼續盡可能,每人背負多一點點,一起迎來嚴峻的時代,只有團結才能在暗處看見光芒。不論身在何處,我們的思想和意志,都是自由的」。這些文字,絕對不是沒有被監禁的人所能寫得出來。我相信香港人必定與義士心有靈犀,牽手同行,昂首向前,永不放棄。 讀著黃之鋒母親的信,更教人熱血沸騰。8月23日,她寫道:「當妳(林鄭月娥)自詡於火紅的年代曾經參與過社會運動,卻又安然全身而退,入職政府,以至位極特區之首時,妳理解孩子們的所作所為,不過是爬欄進入原為「門常開」變「門要關」的「公民廣場」,卻被加罪等同「暴力」、「暴動」,要被重審追加刑期至六至八個月,並在五年內被強制剝奪公平參選權的「阻嚇性刑罰」?爬欄竟是以當時未發生的雨傘運動的規模和影響來定罪?沒有87枚催淚彈,就沒有雨傘運動,為何追究的對象不是擲下87枚催淚彈、傷盡港人心的發號施令者?」「身為母親,妳可理解我對兒子能夠「擇善而固執之」的欣慰?生於斯、長於斯,之鋒就讀直資中學,大可隨同學們升讀英美學府,對香港的困境置身事外,不聞不問,卻以「當仁不讓」、「莫以善小而不為」的心態,於14歲之齡成立學民思潮,以微小的力量,守護香港。「不可叫人小看你年輕,總要在言語、行為、愛心、信心、清潔上,都作信徒的榜樣。」(提摩太前書 4:12)這是他從小接受的教導。」「我們會一起守護香港逐漸消失的自由空氣,讓孩子們可以有思想和言論的自由,不會被以言入罪。我們會一起守護香港逐漸消失的良知,讓孩子們擁有善良的心,可以分別是非對錯,不會變成麻木不仁。我們會一起守護香港逐漸消失的公平制度,讓孩子們憑着才幹努力,可以發展潛能,不會淪為二等公民,被剝奪各種權利。我們會一起守護香港逐漸消失的公義法制,不讓政府選擇性檢控及執法,隨時隨地搬龍門,把良心公義之士的反對聲音滅聲,葬送整整一代年輕人的未來。我們會一起守護我們的下一代,鍥而不捨,要求政府信守承諾,兌現「真普選」的期票,讓市民享有民主自由,同心建構一個更美麗的香港。苛政峻法,豈能鎖得住香港年輕一代對公義民權的追求?」字字鏗鏘,感人肺腑。 五、行動 受到上述感召,目前香港人可以做的,至少包括以下主要事項。大家不妨集思廣益,精益求精。 (一)體悟抗爭痛苦指數逐年升高,堅持無畏無懼,盡力做得更多。顯性參與極佳,隱性參與亦可,應該並駕齊驅。遊行人數多少,已經不是重點。香港人心不死,才是真正重點。 (二)泛民、自決、本土各派應該守望相助,體會大家都是中共暴政面前的命運共同體,沒有分裂和彼此拆臺的本錢,甚至更應跟本地非中資的資本家精誠合作。停止內鬥,一致抗共。蜜月、合作、懷柔、觀望的心態,不值一顧,灰飛煙滅。 (三)成立長期支援今後香港良心犯及政治犯的救助基金,甚至是「支援香港良心犯及政治犯聯合會」(支港聯),作為長期持續的經濟支援平台,歡迎一切沒有附帶條件的捐款。 (四)成立長期支援今後香港良心犯及政治犯的律師聯盟(港律盟),亦即在目前法政匯思、佔中律師團的基礎上,進一步結合志同道合,建立龐大而穩定的律師團隊,揭示上述單一目標,提供長期持續法律支援。 (五)把普世價值與本土價值兩者結合起來,深化社區宣傳工作,創建民間智庫,舉辦讀書會及文化沙龍,提升各人的宣傳、論述及組織能力。 (六)在議會抗爭及街頭抗爭這兩個越來越艱險的道路之外,積極尋求耳目一新、長期持續、兼容並蓄、團結奮進的抗爭路徑。少談敏感詞,多做實際事。 (七)各個黨派都要在組織工作上,確保至少要有三至四層梯隊的縝密部署,前台者一旦陷獄,後台者立即補上,餘此類推。這些後台梯隊人選應當低調,甚至保密,不宜張揚,必須明辨目前警方已經在社交媒體上廣佈網上即時監控人員,所以更應慎用社交媒體,切忌輕狂鬆懈。社民連、香港眾志這兩個政治團體,經此兩場官司,瀕臨滅黨邊緣。在這方面,它們好應急起直追,才能保存元氣,巨浪淘沙,再接再厲,永不止息。要做到人走茶不涼,關鍵在於制度和組織。 六、後續 一切都是剛剛開始。網上同道整理出下列初步名單。茲此引錄,以此作結。從今以後,香港良心犯及政治犯入獄必定陸續有來。香港監獄從此不一樣,香港人心也從此不一樣,變化氣質,辨清形勢,智勇雙全。還是那一句:一切都是剛剛開始。香港人,一起加油! 1. 葉寶琳(反新界東北,入獄2星期) 2. 張漢賢(反新界東北,入獄1星期) 3. 黃根源(反新界東北,入獄3星期) 4. 梁曉暘(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5. 黃浩銘(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6. 劉國樑(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7. 梁穎禮(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8. 林朗彥(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9. 朱偉聰(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10. 何潔泓(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11. 周豁然(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12. 嚴敏華(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13. 招顯聰(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14. 郭耀昌(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15. 陳白山(反新界東北,入獄13個月) 16. 黃之鋒(926公民廣場案,入獄6個月;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17. 周永康(926公民廣場案,入獄7個月) 18. 羅冠聰(926公民廣場案,入獄8個月) 19. 戴耀廷(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20. 陳健民(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21. 朱耀明(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22. 陳淑莊(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23. 邵家臻(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24. 張秀賢(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25. 鍾耀華(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26. 李永達(928公眾妨擾案,審訊中) 27. 曾健超(襲警及拒捕,入獄5星期) 28. 鄭錦滿(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入獄3個月) 29. 歐煜鈞(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入獄1個月,緩刑1年) 30. 岑敖暉(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1. 司徒子朗(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2. 朱緯圇(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3. 周蘊瑩(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4. 蔡達誠(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5. 張啟康(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6. 馬寶鈞(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7. 黃麗蘊(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8. 楊浩華(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39. 張啟昕(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0. 陳寶瑩(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1. 朱佩欣(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2. 郭陽煜(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3. 趙志深(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4. 麥盈湘(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5. 關兆宏(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6. 馮啟禧(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7. 熊卓倫(雨傘旺角清場刑事藐視法庭案,審訊中) 48. 陳耀成(蠔涌炸彈案,審訊中) 49. 鄭偉成(蠔涌炸彈案,審訊中) 50. 彭艾烈(蠔涌炸彈案,審訊中) 51. 胡啟賦(蠔涌炸彈案,審訊中) 52. 文廷洛(蠔涌炸彈案,審訊中) 53. 楊逸朗(立會火燒垃圾桶案,監禁2年) 54. 葉卓賢(立會火燒垃圾桶案,被判入勞教中心) 55. 馮敬恩(圍堵港大校委會案,已被定罪,9月判刑) 56. 李峰琦(圍堵港大校委會案,已被定罪,9月判刑) 57. 許嘉琪(旺角初一衝突,監禁3年) 58. 麥子晞(旺角初一衝突,監禁3年) 59. 薛達榮(旺角初一衝突,監禁3年) 60. 莫嘉濤(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1. 李倩怡(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2. 鍾志華(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3. 何錦森(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4. 霍廷昊(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5. 陳和祥(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6. 鄧敬宗(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7. 李卓軒(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8. 林永旺(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69. 葉梓豐(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70. 吳挺愷(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71. 楊子軒(旺角初一衝突,被判入教導所) 72. 羅浩彥(旺角初一衝突,監禁3年) 73. 連潤發(旺角初一衝突,監禁3年) 74. 黃台仰(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75. 梁天琦(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76. 容偉業(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77. 李諾文(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78. 盧建民(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79. 袁智駒(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80. 林傲軒(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81. 黃家駒(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82. 李東昇(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83. 林倫慶(旺角初一衝突,審訊中) 84. 吳文遠(披露受廉署調查人士身分案,審訊中;三文治擲梁振英案,審訊中;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85. 梁國雄(公職人員失當案,無罪釋放;藐視立法會案,審訊中;星島日報辯論比賽案,監禁7日) 86. 鄭松泰(倒轉國旗案,審訊中) 87. 林淳軒(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88. 周嘉發(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89. 葉志衍(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90. 陳文威(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91. 盧德昌(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92. 鄭沛倫(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93. 周樹榮(反釋法遊行案,審訊中) 94. 梁頌恆(立會非法集結案,審訊中) 95. 游蕙禎(立會非法集結案,審訊中) 96. 鍾雪瑩(立會非法集結案,審訊中) 97. 楊禮康(立會非法集結案,審訊中) 98. 張子龍(立會非法集結案,審訊中)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