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境管馬英九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境管馬英九

筆者5月23日以律師函知移民署,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境管馬英九前總統,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請求正視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有權核定絕對機密之總統有應境管之法律義務,同時以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諷刺馬前總統承諾卸任前「自列境管」之跳票,已失信於全民。 法律上,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與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總統府應依法境管,並通知馬英九與移民署。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員出境,應經其 (原) 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一、國家機密核定人員。二、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三、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同法第7條第1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即馬英九前總統應屬於上開應境管之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經核准始得出境之人員,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個月內,繕具名冊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有異動時,並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入出境管理機關及當事人。但機關另有出境管制規定者,依其規定。」,另依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15條規定:「人事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二、第二科…(五)關於本府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等事項。…」,亦即,依法總統府應通知相關境管人員(移民署),馬前總統如未依承諾、依法通知「自列境管」,則總統府仍有作為義務。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規定:「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同條第4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禁止出國之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第十款情形,由各權責機關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另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6項規定:「…依第十款規定限制或禁止出國者,由各權責機關通知當事人;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前項規定禁止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當場以書面敘明理由交付當事人,並禁止其出國。」,故依此法條解釋,總統府應依法通知移民署境管。 基此,筆者特以律師函告知移民署,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境管馬英九前總統,以督促政府依法行政,請求正視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有權核定絕對機密之總統有應境管之法律義務,馬前總統「自列境管」之承諾跳票,則總統府與移民署仍有境管之法定作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