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界決裂?解決方法就是修法!

台北律師公會前發表聲明稿,宣布退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形同與全聯會決裂,這完全是角度的問題。 站在律師與當事人成本負擔的角度而言,既然律師法有不合理不公平不正義不公義,規定律師跨區執業必須加入當地公會,侵害了律師在全國自由執業的權利,而沉重的入會費與月費,也造成律師們不小的負擔,那為何還不快點修法?所以為何要退出全聯會?是否全聯會在阻擋修法? 這個議題,律師界的意見有二派,台北律師公會認為,律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是一條不合理、不必要的執業區域限制規定,導致許多律師,為了跨區執業必須加入一個以上的公會,違反要受懲戒,而沉重的會費負擔形同剝二層皮,增加律師的執業成本,當然也全部轉嫁在當事人身上,這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此一現象更為明顯。 如果修法成功,當事人就是受益人,地方公會依會員人數,繳交每人每月新台幣100元的常年會費給全聯會,如果跨區執業、加入的公會愈多,負擔的會費就愈多。 而站在地方律師公會存在功能角度而言,而全聯會則表示,全聯會的立場角度是主張,律師如果想要跨區執業,仍然需要加入當地的公會,不過入會費與月費可以再討論,所以說穿了是權與錢的問題,地方公會與地方院檢理論上平起平坐,併也有照顧會員的功能,而北律稱每月上繳72萬會費也無法推動理念,因而宣布退出全聯會,有律師投書這是律師界的轉型正義,也有律師投書,質疑律師公會因律訓等問題沒有分裂的本錢。 而北律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也都在年中,寄發出書面通知給所有所屬會員,繳交整年度之會費,北律因有會館貸款利息支出,整年繳納金額新台幣8400元,在此司法改革之際如何兩全其美是當務之急!並希望能將改變成果反映在減輕當事人負擔上!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