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論文造假案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科技部

台大論文造假案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科技部

爆發於去(2016)年底,重創台大聲譽、引起社會關注的台大教授郭明良團隊涉違反學術倫理案,經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調查,昨(14)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糾正教育部及科技部,並提五點,要求教育部、科技部及台大檢討改進。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掌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學術倫理規範及國家講座、學術獎遴選等事項,對媒體大幅報導台大教授郭明良多篇論文涉及造假,前校長楊泮池並列名部分論文共同作者案,未主動進行查處作為,致使該校需另行成立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招致外界質疑台大自行調查程序及結果之公正性,行事消極被動,顯有未當。 同時,教育部負有我國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之規範及審議職責,卻未能儘早完備相關法令,迨至本次台大論文疑涉造假案發生,始於2017年5月31日訂定發布「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行事消極怠慢,核有怠失。 郭明良團隊遭科技部追回的研究費僅占總經費3% 監察院糾正案文也提到,科技部認定台大教授郭明良造假論文及研究計畫多達8篇及11個,違反學術倫理情節顯屬重大,自應逐案依違反情節及輕重追回其相關補助費用,詎該部僅追回其研究主持費新台幣154.25萬元,未及其計畫總經費5,302萬7千元之3%,且迄未對郭明良及相關涉案作者之其他研究計畫一併徹查,行事明顯消極怠慢,洵難獲社會正面觀感,殊有欠當。 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並指出,本案尚有相關論文列名作者,未敘明其所負責項目或貢獻度,致使其應負責任或得否列名,均未盡明確,進而衍生相關缺失。 以下五點應予檢討改進: 一、國內最高學府台大邇來竟亦迭生教授浮濫掛名、造假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凸顯導正國內學術不良惡習之迫切性,為使列名於論文之作者,除共享學術發表所伴隨的聲譽,於論文違反學術倫理規範時,共同作者亦能負起其相應之責任,教育部及科技部允應儘速針對共同作者列名之要件、敘明其負責項目或貢獻度等事項,妥予研議改善。 二、郭明良論文疑造假案,台大以本案牽涉較廣,為期慎重為由,另行組成特別委員會。惟卻未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逕依行政權成立特別委員會,並負責調查學校校長是否涉及違反學術倫理案,程序尚非妥適。 三、科技部處理台大疑似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相關處置標準明顯不一,且科技部就學術倫理案件之審查期限,分別為初審3個月及複審2個月,必要時得予延長,卻要求台大於1個月內審查完竣,洵招致寬以待己,嚴以待人之訾議,均有欠周妥。 四、科技部現階段採行之多元評估指標,迄未見客觀、透明及公平參採標準,件數核給基準亦未明確規範經費上限,與各學門及共同主持人申請件數,除不足以改善國內一味追求論文、計畫數量及浮濫掛名惡習,更肇使國家研究經費之分配難達公平及合理之境,核欠妥適。 五、實驗參數、數據、圖(影)像及相關紀錄乃科學研究歷程之重要佐證,既為判斷研究是否具原創性之參考依據,洵應完妥保存,讓後繼研究者得以重複驗證,進而以此為基礎,持續精進創新,科技部亟應會同教育部,積極檢討相關保存與使用規範,以資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