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慶富案政府縱容共犯結構者 銀行高層只是下台或行政處分?

【專文】慶富案政府縱容共犯結構者 銀行高層只是下台或行政處分?

近期廣受輿論關注的慶富聯貸案,參貸的公股集團已確定至少150億拿不回來,除了第一銀行損失金額高達98億以外,其餘銀行都面臨數十億到數億不等的損失。面對如此巨大的金融弊案,行政院與財政部則不斷強調會加強落實金檢、追究相關人士的刑事及行政責任,但這些說法,從頭到尾,絲毫沒有回應到民眾關注的焦點,怪不得民調會往下掉! 慶富案當中,各銀行確有不少正常人不應會犯的疏失,包含事前徵信沒有落實(保證人資料空白也通過,創台灣銀行史的新紀錄)、少少擔保就草草通過鉅額聯貸案、一銀還借20億給慶富子公司,拿來當慶富增資款以滿足聯貸必要條件丶以及未對慶富財務、履約能力持續追蹤。導致錢一直搬出去,獵雷艦只是空殼子。事件爆發時,已經幾乎確定拿不回這筆錢。 而這些疏失嚴格說來,又可以區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沒有落實內控的是行政責任、擺明是詐欺冒貸的慶富父子是刑事責任,而敞開公股金庫大門的那些高層們,難道不該被追究造成股東損失的民事責任丶和有無背信圖利嗎?我有一友人,任公務員,因作業疏失漏開一張5千元的地下電台罰單,被依《懲治貪污治罪條例》圖利起訴,雖非故意也「法外開恩」判刑6月,緩刑2年,九職等職務被撤職,在外擔任民間保育員2年和市政府臨時人員一年後,才得到機會返回公務機關任七職等缺工作。 大家比一比,搬百億者申誡丶記過行政處分,非故意漏開罰單5千元者判刑撤職,這是什麼樣的國家和法律?豈不是比古代所謂「竊鉤者誅,竊國者侯」更嚴重嗎? 今天的慶富案,上百億要全民買單,已經令人相當不滿。但是打開金庫讓慶富「合法」丶「公然」搬錢的那些公股銀行高層們,他們只是下台了事或還只在檢討行政責任,卻沒有被當作「共犯」來辦?就如同一起搶劫案,我們只抓搶匪,但內賊及協助把風的、幫忙提錢丶分贓的車手,都沒事,可以為人民所接受,小英和賴神辦不好這案子,邱太三一定要下台,明年的地方大選也容易被對方拿來攻擊! 政府對於銀行疏失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現在的《銀行法》129條之規範,未落實內控最高只能罰1,000萬,而且是罰銀行不罰個人,對這些高層們,又不是他們的錢,根本就無關痛癢。然而慶富案中,公股高層不僅是行政疏失,更多是甘願配合政府「假」政策,而不顧風險控管與金融專業,這些人難道以「下台」或記過作為行政責任之裁量,就沒事嗎,難道銀行的損失就活該倒楣嗎? 行政院的態度更是令人不解,竟可以說出一銀、合庫與台企銀以外的公股銀行,因為「損失金額不大」、責任輕微,因此沒有必要被撤換。請問行政院對損失金額的標準是什麼,跟第一銀行近百億的損失相比,彰銀損失了7億可謂不多,但難道7億就不是錢,這是多少人望眼欲穿、一輩子都賺不到的天文數字,農業金庫董座陳朝暉、彰銀董事長張明道難道不用下台,並持續追究其疏失與應賠償金額嗎? 被偷走錢,要追究是誰偷走的,並想辦法討回來,而不是懲罰受害人(銀行)。行政院如今處罰公股銀行,公股取之於民,被罰錢也是從人民身上拿,這就是典型的處罰受害人之舉,這僅是追究行政責任而不顧實質的刑事丶民事責任。然而到底有多少錢要全民買單,能討回多少,這才是民眾所關心的重點,到現在政府還是搞錯重點,只想著讓公股高層下台,以為對民眾有所負責,毫無進一步的追償行動,實是可悲,如此璊頇行事,選民應該給執政黨一些合理的教訓,以誡來茲。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