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許大法官是憲法的守護者

依4月25日自由時報A14報導,馬提名大法官人選,林俊益遭控辦出冤獄,法界批:不適任大法官。台北地院法官林孟皇24日痛批林俊益「沒有人權意識」、「不適任大法官」。他並指出「法官是憲政秩序的維護者」。 18年前,張俊雄國會辦公室編著《世紀之辯―張俊雄與李登輝、馬英九的憲法法理之爭》(1997年12月出版)。立委張俊雄在序裡語重心長地說出,我們一步一步地築造起現代化國家的根基―民主憲政制度。他很期待由「御用大法官」朝向「憲政守護者」邁進的大法官。 當時張立委指出,從1954年為護航「萬年國會」,作成釋字第31號解釋,到1996年以「與憲法本旨未盡相符」來取代「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為違憲」的第419號解釋,中間相隔了42年,雖有進步,祉是進步太緩慢了。 查61年前,1954年1月29日,職司維護憲法重責的大法官,所作成釋字第31號解釋,為違背憲法,戕害民主的「萬年國會」護航,造成我國民主憲政發展的嚴重傷害,產生了「御用大法官」的惡名。 在現代化民主法治國家,大法官守護憲法,是天經地義的事,一定要擺脫政治權勢的干預,充分地表現司法正義及司法獨立。目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業已國內法典化,且「人權立國」不再是政治口號,大法官應該以維護人民基本權利為重,對歷史負責。 18年前,張立委對「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有更多的期待;如今,這應該不是空想才對。林法官所稱「大法官是憲政秩序的維護者」,其真諦也是如此吧!目前,在出現了「恐龍法官」之後,決對不能又出現「御用大法官」,否則,他們將成為統治者的工具及幫兇,戕害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