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洩密案無罪 北檢上訴批:一審判決使行政可操縱司法

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一審無罪,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今(18)日召開記者表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馬英九洩密等行為構成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要件,但卻誤援引憲法第44條「院際調解權」,稱馬英九當時具總統身分,故其洩密行為並不違法,忽略其他明確事證,也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之判決內容相悖,北檢已於15日提起上訴。

北檢指出,一審判決不僅誤引憲法「院際調解權」規定,也忽視明確事證及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判決認定黃世銘是受馬英九教唆而洩密之事實,認為黃世銘是自行選擇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洩密,顯示一審判決的認定及法條引用並不妥適,於法不合。

北檢認為,「院際調解權」規定為「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使總統具有中立仲裁者之角色,其須具備兩項特點,首先是總統必須超然於政治與黨派之外,不親自參與任何決策,以免自己也被牽扯而成爭議的一方。其次為作為仲裁者的元首應是虛位元首,其介入仲裁或調停,也就不具強制力與拘束力。

但馬案中並無任何憲法機關在處理「院與院間之爭執」,黃世銘在高院曾為「院際調解權」答辯,高院並不採信,並指明憲法第 44 條「係適用在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間關於國家政策事項發生爭執之情形,並非行為不法責任之處理機制」,何況黃世銘二審亦確定有罪。

前總統馬英九日前因大巨蛋案遭北檢傳喚。圖/民報資料照

總統職權不可無限上綱

此外,一審判決也把「院際調解權」理解為「人際調解權」,另外創造總統能夠在「潛在、可能發生之院際爭議」之時介入刑事個案偵察程序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使總統權力無限上綱,其理論恐造成憲政危機,此舉形同破壞權力分立和人民基本權保障原則。

一審判決罔顧全案明確事證。馬英九自己陳述,江宜樺為黃世銘的直屬長官,黃世銘跑去向馬報告關說案,而馬指示黃世銘也應向江宜樺報告,要求黃世銘「補這個程序」,但黃世銘自己認為不需要向江宜樺報告,礙於馬英九下令,最後還是選擇將關說案資料交付江宜樺。對此,一審判決認為是黃世銘自己向江宜樺報告關說案,並非由馬英九教唆,顯然與事實不符。

最後,北撿也說,一審判決有違經驗及理論,認事及援引法條皆有重大違誤,若形成確定判決,勢必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等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行政權會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為維護憲政秩序及人權保障,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將依法提起上訴,請求適當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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