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海山弊案 新北:環評非輕易草率通過

遠雄涉賄弊案牽扯新北市政府,遠雄董事長趙藤雄及新北市議員周勝考遭押,外界批評遠雄海山煤礦開發案場址有土石流潛勢區,又有斷層經過,底下又有舊礦坑,但新北市府卻輕易讓它通過。對此環保局強調,遠雄海山煤礦環評案歷3年8次現勘或審查會方有條件通過審查,並非「輕易」、「草率」就通過。

針對媒體、政論質疑新北市府政風處查遠雄案疑洩密,以及外界質疑環評過程密瑕疵、疑慮,對此新北市長朱立倫今(3)日上午也回應,這些案子目前都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相關的都市計劃案事實上已經停止它所有的程序,也不會再繼續進行,到司法釐清為止,「事實上它還是沒有通過的一個都市計劃案」。

朱立倫上午出席新北市「訴訟輔導視訊諮詢服務簽署合作備忘錄暨啟用典禮」時針對遠雄案再度回應。他也再次強調,「支持檢、廉徹查到底、勿枉勿縱,也希望這個過程當中能夠查清楚,不要捕風捉影、編造故事、傷害同仁,同時也希望能夠徹查清楚」。

至於外界質疑,遠雄海山煤礦環評案是以「臨時提案」的方式審查通過的說法,新北市環保局則澄清,遠雄海山煤礦環評案全名為「新北市土城區永寧段569地號等6筆、大巒段421-1地號等59筆土地住宅社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自99年向環保局送件審查,歷經了一階環評1次現勘、2次審查會,二階環評1次範疇界定會議、4次審查會,至102年7月5日方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並非外界所稱是以「臨時提案」的方式通過審查。

環保局表示,所有環評案在審查通過的當次會中議,環評委員仍會提出許多要求修正環評書件的意見,開發單位須依委員意見修正後,始能製作具法定效力的定稿本。當開發單位提送依委員意見修正的書件予環保局時,環保局則依「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或補正事項確認作業要點」以函送、傳真書件或電子文件予委員確認。

「若經依此方式確認2次而仍有委員不同意修正內容時,則「送交委員會會議確認」,並會在最近一次環評審查會以「臨時提案(報告案)」的方式提請委員會審查」,環保局強調,這是對已通過環評審查案件欲定稿之環評書件的確認審查,並非原環評案的審查,外界予以張冠李戴,實屬謬誤。

其次,外界批評遠雄海山煤礦開發案場址有土石流潛勢區,又有斷層經過,底下又有舊礦坑,但新北市政府卻輕易讓它通過。對此,環保局表示,遠雄海山煤礦環評案新北市政府歷3年8次現勘或審查會方有條件通過審查,並非「輕易」、「草率」就通過。

環保局說明,且在第2次審查會時,環評委員會就以「本案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 條第3 款、第4 款及第6 款之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為台北縣至新北市以來,唯一進行二階環評之開發案。

環保局表示,該案二階環評主要理由即有:「開發基地位屬舊礦坑分佈、台北斷層經過及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以現有資料仍認為對當地環境及現有居民之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本開發案之開發量體、引進人口數、車輛數、排水量等開發內容,有超過當地環境可涵容能力。」另在第二階段環評應再加強調查評估項目的「範疇界定」會議中,亦再次提醒「開發基地位屬舊礦坑分佈、臺北斷層經過、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及順向坡等,應詳實評估調查。」在在顯示環評委員會對此案的謹慎程度。

環保局表示,後來開發單位依範疇界定之內容,提出各項調查報告及因應措施,除由環評委員會各委員與市府各機關依其專業進行審查外,還特別邀請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協助就地質安全提供意見。同時,各次審查會均有邀請選區議員、區公所、當地里長、環保或住民宗教團體、學校等與會,以充分了解在地民眾的意見,在最後一次審查通過的會議中,出席的民意代表、里長、永寧自救會等在地民意,均表達贊成或不反對本案開發的立場。環評委員會綜合考量科學證據、環境涵容能力與安全性,經由專業審查並參酌民意,方予以有條件通過之決議,何來「輕易」、「草率」之有。

對於新北市議員何博文質疑,「該案沒有環評委員願背書負責,結論乾脆說若執意開發,建商要明白揭露位於礦坑區,還說發生災變建商要自行負責,立委段宜康也質疑,「第二次環評過關的理由,居然是「開發商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產生之傷亡及財損,開發商願負所有責任。」環保局也對此澄清。

環保局表示,該案於102年7月5日二階環評第4次審查會決議有條件通過時,委員會係採共識決,並無委員反對此決議;且當時審查結論僅要求「請開發單位確保基地開發及當地民眾居住安全無虞,並承諾於建案銷售時,將上述環境敏感區相關資訊公開揭露,俾利消費者選擇。」並未以「開發商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產生之傷亡及財損,開發商願負所有責任」為審查通過的條件。後

環保局表示,後來是在環評通過後的書件確認會議中,因遠雄於會中聲稱「本案無安全疑慮」,故委員會決議於原審查結論中增加「應承諾營運期間發生天然災害所導致之傷亡及財損,開發單位願負所有責任」之條件,以使遠雄對此開發案負無過失責任,以提高未來消費者的保障,「並非免除新北市政府依法應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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