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總統:我們把報老闆、總編輯綁架回來了!

報告總統:我們把報老闆、總編輯綁架回來了!

戒嚴年代,中華民國與菲律賓的外交關係,堪稱冤案連連,把僑界搞得雞飛狗跳,怨聲載道。對華僑而言,這段外交史的另一個面向,是兩國合作的人權迫害史。本系列最後一篇,要介紹製造「世界級」的無期徒刑政治犯的柯千案,以及國民黨駐菲總支部策劃的、把報老闆抓回來關的于長城案等。 1952.03.07 吳文彬案 發生於蔣介石(台)、季里諾總統(菲)時代。基本上,這是一個「臨時插隊」的案子。緣於1952年3月,處心積慮要將孔昭允等三人押往台灣治罪的駐菲大使陳質平,被菲律賓政府逮到機會,「又提出積壓多時之遣配案十餘起,要求一併送台。大使館不得已,與菲方選出其中案情較重之僑犯吳文彬等十人,請轉洽准予一併接受。」(外交部致函國防部,引述陳質平的說法)。 前述「積壓多時」,是因為從菲國「遣配」來台者,都要受審,等於增加台灣保安司令部的負擔——1950年代,該部處理國內的叛亂案已應接不暇,因此對於菲國政府一直想「傾銷」台灣的「華人罪犯」(天知道裡面有多少冤枉者),蔣政權只對「叛亂犯」有興趣,其餘敬謝不敏。陳質平為了對付孔昭允等三人,竟同意菲國所請,加送十名「罪犯」來台,這筆交易未免奇怪。 這十人中,只有吳文彬扯上政治案件,其他九人的「罪狀」都是非政治性,略而不論。吳文彬被指控「在菲律賓偽造共匪機關文件,誣告華僑為匪諜」,陳質平聲稱他是「僑界著名敗類」,但是判決結果,卻是無罪。可以想見,這和之前介紹的多起類似案例一樣,又是烏龍政治案件。 1957.07 柯千案(柯千、劉漢卿、施文章、施嬿婉) 發生於蔣介石(台)、季里諾和麥格塞塞總統(菲)時代。這是筆者目前所知,蔣菲合作的跨國白色恐怖中,唯一有共黨成員的案件。但仍有相當程度的冤情。 這四人都是福建晉江人(蔣菲跨國白色恐怖,也以晉江人為多)。據官方資料,柯千(商人,在菲國被捕時25歲)被控參加中共「菲律賓華僑局」,擔任與菲共的聯絡員。1952年被菲國軍事情報局逮捕,在嚴刑拷打禁閉之下被迫做假口供,誣指12名華人為共黨。隨後菲國國防部長麥格塞塞(後來擔任總統)以「搜捕華僑共嫌」為名,大肆逮捕並拘禁306人,釀成菲國僑界的白色恐怖,稱為「禁僑案」。菲國軍方食髓知味,要求柯千也如法炮製,誣指他們為共產黨,交換條件是柯千獲得自由。 這真是人性的試煉!柯千拒絕威脅利誘,和禁僑案的律師積極合作,在法庭上不僅拒絕作這300人的偽證,甚至把之前所作的12人偽證也一併推翻。這讓菲國政府很沒面子,因此「遣配」台灣,讓台灣去重判。台灣政府也很買帳,利用擅長的酷刑手段,讓柯千在生不如死、「畏懼恐怖憤怒」的情況下,承認他在菲國根本沒做的事(判決書說他「誣指華僑尤里等為共產黨,致我華僑三百餘人無辜被拘禁」,釀成禁僑案云云,根本瞎扯),1959年警總初審就判柯千死刑。 劉漢卿(商人,在菲國被捕時25歲)則被控參加並領導「菲律賓華僑共產黨」(菲華共)。該組織曾針對1954年通過的排華政策「零售商菲化案」,印刷一份〈麥獅獅的血掌與華僑的生命〉文宣(麥獅獅就是麥格塞塞,台灣官方指控該文宣為「詆譭政府,並煽惑僑胞罷業罷市」),交施文章在馬尼拉散發,但因故散發未果。筆者認為,劉漢卿應有加入菲華共,但是否「領導」有待商榷。然而台灣警總緊咬「領導」這一點,這樣才能把總帳算在他身上,並在初審時也判他死刑。 至於施文章(菲律賓中國中學學生,在菲國被捕時23歲),應該也是菲華共成員,但是否如台灣官方所稱,擔任「組織部長」,筆者存疑(23歲學生就當菲華共的組織部長,有違常理);而且他只是散發文宣未果,就被菲國軍方逮捕,光是這樣,台灣警總初審也判了他無期徒刑。同為中國中學學生的施嬿婉,被控加入該組織,因為被捕時只有17歲,尚未成年(18歲),處刑7年。 台灣警總如此大手筆重判,掀起菲國僑界大譁。一者,當時僑領相信蔣介石「三大保證、六大自由」的宣示是講真的,對柯千理當從輕發落;何況柯千間接幫了三百多名華僑,豈可不予嘉獎,反予處死?二者,僑界首領薛芬士以阿方索‧西錫(Alfonso Sycip)之名,寫英文信給宋美齡(宋美齡交辦行政院長陳誠),關切柯千案。有薛芬士和蔣夫人兩大咖壓陣,警總不能不看著辦。三者,劉漢卿之父劉維琯「效忠黨國,有功僑社」,如果把他的兒子,非大罪而處極刑,如何讓僑界效忠下去? 這些考量,讓本案在1960年國防部覆判時有了轉機。柯千、劉漢卿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施文章從無期徒刑改判15年,施嬿婉從7年改判6年。雖然槍下留人,劉漢卿仍坐了17年牢,1971年因政府慶祝建國六十周年,公布減刑條例才出獄;柯千坐牢更久,1983年假釋出獄時,已坐了將近31年牢(1952.04.14-1983.03.03),成為世界級的「超資深政治犯」。這麼一位堅持良心、守住道德底線的人,被如此重懲,命運何其悲愴。 柯千對自己的遭遇,也感到非常荒謬。他認為自己既不是軍人,事件又發生在菲律賓,即使真有犯法,也應由菲國司法機關審理,怎會押到台灣受軍法審判?國防部的判決書給了他一個瘋狂的答案。國防部說《懲治叛亂條例》等法律的規定(也就是叛亂案引據的法條),「係就犯罪種類而分,自無限於國內國外」。這應該是全世界最狂妄的判決書之一,因為照這樣講,全世界任何與中共政府往來者、任何批評國民黨政府者,不管是不是中華民國國民,理論上都犯了中華民國的叛亂罪,可以抓到台灣軍法審判。 1970.05.05 于長城案(于長城、于長庚) 發生於蔣介石(台)、馬可仕總統(菲)時代。在蔣政權「言論自由迫害史」上,本案在意義上(而非規模上),具有雷震案的等級,甚至比雷震案更荒謬。因為它是把報社最高層(報老闆、總編輯)抓來治罪,而且是從國外抓來的;更且,這份報紙不是左翼立場,而是中立立場,只因刊登對中共有利的新聞,即被跨海追懲。其驚悚程度,可比擬1952年的孔昭允案。 被捕的是菲律賓《華僑商報》社長兼總經理于長城(53歲)、總編輯于長庚(48歲)兄弟。一如孔廣曉、孔昭允父子的冤案,背後有駐菲大使陳質平的積極運作;本案背後也有一個「藏鏡人」:國民黨駐菲總支部。 于長庚指出,該報主張華僑應融化於菲律賓主流社會,在政治上認同菲國,使國民黨無法對僑界「買空賣空作威作福」、乖乖聽他們擺布欺凌,該支部遂嫉恨于氏兄弟。然而,該支部內部也是爭權奪利,自相傾軋,1970年于案爆發,該支部大老柯俊智即差人傳話,說他反對捏造這起事端,這是由一個五人小組主謀策劃,他沒有牽連。 這五人小組,成員是誰,不得而知。不過中央社一篇引述美國「合眾國際社」的電文(19700412),提到:「一位中華民國國防部官員昨天說,由于姓兄弟所主持的《華僑報》是中共在菲律賓的正式『代言人』…此一指控係由現年55歲的政工幹校外語系主任邢光祖教授所提出。」《聯合報》記者張作錦在〈于長城兄弟自菲遣返始末〉(19700506)一文也寫道:「菲國國防部又特別邀請前馬尼拉《大中華日報》總主筆,現任中國文化學院英文系主任的邢光祖自台北前往作證。邢光祖把『華僑商報』煽動武裝叛亂的報導與言論一條一條的在庭上讀出來,使于長城兄弟無所遁形。」《大中華日報》就是國民黨駐菲總支部的機關報。 于長庚指控,1962年國民黨特務即已勾結軍探(軍事特務),偽造中共統戰部長李維漢致于長城的信件,栽贓在後者的辦公桌裡。由於「捏造手法異常拙劣,經不起考驗」,此計未逞,但于氏兄弟已列入蔣菲秘密交易的「遣配名單」。及至1970年于案爆發,一位與于長庚熟識的國民黨報記者善意提醒他,台北這次勢在必得,他們兄弟難逃遣送命運。果不其然,于氏兄弟被菲國官方以跡近綁架的手段,押到軍用機場,再以軍機連夜解送台灣。 由於本案嚴重侵犯新聞自由,引起國際新聞學會、國際特赦組織等團體關切,國際新聞學會甚至派員前往探監。當時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席位岌岌可危,國民黨政權弄巧反拙,自羞門面,必須設停損點,因此于氏兄弟在形式上沒有判刑,只交付感化(實質上與判刑無異):于長庚三年、于長城二年。 判決書從于氏兄弟的《華僑商報》和《華僑週刊》找出對中共有利的文章,指控他們「為匪宣傳」。事實上這些文章,《華僑商報》用的是外電,外電不是報社意見;《華僑週刊》刊的,多是專欄,專欄不能代表報社立場,這是荒謬之一。平民在菲律賓辦報,被押回台灣受軍法審判,這是荒謬之二。警總軍法處以《懲治叛亂條例》「為匪宣傳」罪起訴,並指控他們是連續犯——這足以判處死刑,最後卻用《檢肅匪諜條例》從輕發落,交付感化,這是荒謬之三。起訴法條和判決法條不合轍,正可以看出本案的冤情,以及受到壓力而轉彎的痕跡。 于長庚事後憶述,他出獄後,遇見承辦該案的警總保安處長「吳將軍」(當時已升任警總副參謀長),並向吳抗議:「你們對我們案件的處理異常笨拙,各方面都不討好。」吳將軍無可奈何地歎息說:「你有這看法,是不明白真相。岷里拉那邊是要你們兄弟倆的首級呀!這是我們能做到的最好折衷。」 于氏兄弟入獄後,陳華岳、吳永源等人義務主持《華僑商報》。但該報災難並未結束。1972年9月馬可仕總統發布戒嚴,強化獨裁統治,民間報業一律遭到停刊。直到1986年馬可仕垮台後,該報始得復刊,而且是唯一復刊的華文報紙。 特別一提的是,1975年4月蔣介石死,兩個月後,台灣還在「國喪」期間的6月9日,馬可仕政權隨即與北京政權建交。蔣介石與菲國歷任總統以「反共」為名,合作打造的僑界白色恐怖,竟是以菲國投向中共收尾,真是何等諷刺!而中華民國和菲律賓的外交史,也帶著這些不堪的內幕戛然而止,沉埋至今,算一算也四十年了。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