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初審通過 放寬歸化條件

國籍法初審通過 放寬歸化條件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午初審通過《國籍法》修正草案,將現行外國人歸化我國的條件「無犯罪紀錄」放寬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且3年內未再犯者仍可再次申請歸化。除此,允許歸化者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即可,避免引發國際人球問題,委員會今初審通過後,提報院會前仍須朝野協商。 放寬歸化條件包括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役、拘役、罰金等微罪外國人均可歸化我國。另外,根據現行「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的要件之一必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引發民間社團批評用詞過於抽象,易造成偏頗,損害外籍人士的權益。 今天有多名在野黨立委欲希望刪除「品性不端」的字眼,但內政部認為一些當事人若涉犯輕微的違法行為,像是脫衣陪酒、猥褻色情按摩等,即便未經判刑,也無法取得一般社會的認同。 因此,初審仍保留「品行端正」的規範,包括違反《社維法》第2章(即妨害善良風俗)規定,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法院判決無罪不在此限;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出於自願施用毒品。 此外,今天朝野也通過修正「國籍法」第9條規定,允許歸化者在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即可,且當事人若可提出不可歸責的事由,則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關於立委提案將歸化10年後才能擔任高階公職、參選地方公職的年限部分的限制刪除,內政部認為,限制多與高階公職相關,牽涉國家移民政策,茲事體大,建議保留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