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人民檢察審查會」是抑制檢察官濫權的特效藥

【專文】「人民檢察審查會」是抑制檢察官濫權的特效藥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總結會議𥚃,法務部報告「十二大項重點議題」中有一項「人民檢察檢查會」的設置,雖未引起多數民眾聚焦注意,然此制在台灣司法界檢察官獨攬公訴權的特權下,殊屬特別重要,因為台灣有太多刑案被有心的人勾結不肖檢察官「吃案」吃掉了,比傳統諷刺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枉法裁判還要嚴重,因為「吃案」是無影無蹤的事前或事後「避孕」手法,少見天日的「黑箱作業」,成功率幾近百分之百的,而且難以事後追究懲處。 眾之所知,台灣檢察官獨攬刑事公訴權,若要「放水」,可分為「緩起訴」、「不起訴」和「行政簽結」三種,前二者若有受害人,還可透過向上級檢察長「再議」而尋求救濟,再議不成,還可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但想藉此翻轉案件,百中難得一,所以遇「緩起訴」或「不起訴」,目前雖有再議和交付審判之訴,但在「官官相護」的結構下,此制度就有如現行的行政法院大約有95%的駁回率,故自「駁回法院」之謔稱。若案子無被害人,而是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則此救濟途徑等於虛設,也就「不了了之」。以往就有一個社會矚目金額達十億元的案子,雷聲大,但沒雨點,因為由一個主任檢察官就把案子「簽結」掉了,等於三審無罪的判決,多麼簡單俐落,大家瞠目結舌,但又奈何? 上述檢察官「放水」三方式,各有長短處,但以「行政簽結」最為厲害,固然其中有許多是「他」字案因告發離譜而簽結以節省司法資源者,但也有特重大案件如「三中案」,是由特偵組偵查八年而簽結者,即是血盆大口「吃案」之顯例,如今重啓調查,昭顯甚明。以往亦有多件社會矚目刑事案,是由檢察官一人「簽結」或「不起訴」的,比上法院三審無罪定讞,簡單百倍以上,「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大家心知肚明,不妨把追訴期間內許多可疑案子,重新調出來「檢視」,此為「轉型正義」之一環,是司法長期不見陽光藏汙納垢所在,也是良好試金石。 現行檢察官辦案有分「他」字案以及隨之而來的「行政簽結」,根本是於法無據,但卻是有心人可以鑽漏洞的司法黑洞,闇黑得不得了,法務部有仿日本法院設檢審會之議,值得大力贊同,然法務部似有意在檢察系統內部設置,又不廢於法無據的「他字案」和「簽結制」,那還是換湯不換藥,無法起陳痾的。 另外,「不起訴」之案,目前救濟制度流於形式,筆者一朋友就親自告知,明明被不肖民營銀行貸款專員以詐術詐騙了十二萬元左右的利息,證據確鑿,但還是被「糊塗」檢察官(奶嘴檢察官)以不起訴處置,再議也駁回,想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審判,一來需花一筆律師費和不少時間和精神,二來搞不好反而吃上「誣告」官司纒訟,被顛倒黑白的判決,豈非倒天下之大楣?故就隱忍「吞下去」,對台灣司法更添一份沒信心。 根據法務部規劃,未來如設「人民檢察審查會」,應由外部成員負責檢視檢察官「緩起訴」丶「不起訴」之刑案,如覺有不妥,則由審查會聘請律師起訴,而原檢察官應對原處分負行政責任,是至有貪瀆失職之責,還是應一併追究,而不是「船過水無痕」,助長濫權歪風。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