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正義,是轉型正義的問題!從「正義」的角度探討年金改革

台灣的正義,是轉型正義的問題!從「正義」的角度探討年金改革

年金改革其實是所謂分配正義的問題,它牽涉的問題非常廣泛,例如從殖民統治的官僚體制是否能轉變成以民為主的公僕制度呢?這應該是年金改革真正要走的方向。年金改革是否能使台灣成為一個符合正義的國度呢?或許我們可以從正義的概念在西洋政治思想與法思想的發展過程中的變化來探討國內的年金改革問題。 一、多樣性的正義概念 如果把正義的概念加以整理的話,正義屢屢會被分類為合法的正義、形式的正義、實質的正義。 1、合法的正義 其中,合法的正義所要追究的就是:不問實定法(亦即人為之法,包含制定法與習慣法)的內容是正當或不正當,它的規定是否被加以遵守、被加以適用呢?因此,實定法的內容即使不當,但是只要實定法的規定被遵守的話,那麼合法的正義就會實現。 2、形式的正義 至於形式的正義,自古以來就透過如下的公式被加以表達:「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如果用稍稍易懂的用語來說的話,就是:對於相同的東西,用相同的態度、方式處理,對於不相同的東西,用不相同的態度、方式處理。 3、實質的正義-分配的正義與矯正的正義、交換的正義 至於實質的正義可以分類為分配的正義與矯正的正義,有時候人們會在這兩個概念之上加上交換的正義。 分配正義依照亞里斯多德的看法就是名譽、財貨及其他東西在市民之間被加以分配的正義,當人們在市民之間要將效益或是負擔加以分配時,會要求按照市民的某些價值、依照比例來分擔或分配。至於分配的基準=市民的價值會是貧富的程度、身分、貢獻、程度乃至各種能力等。至於交換的正義是在買賣、交換等或是為了買賣、交換等而訂定契約時會發揮功能的正義;而矯正的正義是當兩個人之間有侵權行為或不當的交易時,為了恢復雙方之間的平等時會發揮功能的正義。 二、實質正義之爭議的歷史 實質的正義是要訂定法律的實質內容,或是要判定法的內容是正當或不正當的正義觀。在實質正義的概念上,會產生一個問題,那就是:是否有絕對、客觀的標準來訂定實質正義的內容或是來判斷法的實質內容是正當乃至不正當呢?例如在按照某些價值而平等分配的「分配正義」當中,要按照怎樣的價值來分配呢?這會因為對價值的判定不同而有所不同的。 1、價值絕對(客觀)主義 對於上述這個問題,有價值絕對(客觀)主義與價值相對(主觀)主義顯示出其不同的見解。 價值絕對主義的立場是認為有絕對、客觀的標準而可以用來訂定實質正義的內容或是對其內容加以思索、斟酌乃至探討。這個立場認為:對於包含正義在內的價值之判斷基準是某種的客觀之物,它是超越個人的主觀之判斷。例如西洋傳統的正義論與基督教結合,而主張存在著絕對而又客觀的(神所造作的)標準,並可以用這個標準來訂定實質正義的內容或是對其內容加以思索、斟酌、探究。 2、價值相對(主觀)主義 但是到了19世紀以後,近代的實證主義的精神高張,實證主義就主張:對於正當?什麼不是正當的判斷,會因為各人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對於正當或不正當的判斷並無法合理加以確定、證明。於是把正義的問題當做是學問加以追求的可能性就被加以否定,而這也帶給人們對正義之討論採去禁慾式的態度。 在種種的態度與看法當中,價值相主義認為並沒有絕對客觀的基準來訂定實質正義的內容或是對其內容加以批判。價值相對主義認為對於包含正義在內的各種價值做判斷會因人不同而有所不同,判斷會是相對的,並沒有絕對的基準來判斷那一個價值是正確的。 價值相對主義大體來說,有兩個派別。其中一派是把「事實」(是……)與「價值」(應該……)加以區別,而採取方法二元論的立場。這一派認為無論怎麼將與「事實」有關的知識加以蒐集、累積,這對於《我們「應該」選擇那一個價值的問題》並沒有辦法提供正確的答案。因此,對於「應該」選擇那一個價值的問題就只能由各人依據其主觀來做決斷。 另一派則是以所謂「價值情緒說」來主張價值相對主義。所謂價值情緒說,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做說明,例如這一派的人認為「你偷拿人家的錢是不對的」這個發言當中,除了「你偷拿人家的錢」這個內容以外,並沒有包含超過當該內容的東西。所謂「不對的」這個部分只不過是把說話者的感情加進去而已。「……是不對的」這個感情並沒有辦法顯示出客觀上的正確性。 三、打破價值絕對主義與價值相對主義對立的新契機 1、羅爾斯正義論的出現 美國的哈佛大學教授羅爾斯(John Rawls)為了克服價值絕對主義與價值相對主義的對立,而主張有客觀的基準存在,這個基準可以用來判斷實質正義的內容,他在1972年出版了「正議論」一書而開創了像這樣的一個新局。 2、無知的面紗與伴隨再分配之規則的形成 羅爾斯的理論之獨自性並不是它要由上而下地去顯示「正義的各種原理、原則」,而是它先設定「原初狀態」這種假想的場域,然後透過對原初狀態加以思考,以便去導出正義的各種原則。在假定的「原初狀態」之下,人們對於自己的社會地位與身分、自己的能力與性格、自己所處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沒有任何的知識,因此,人們不能依照自己的處境,不能依照利己主義的作法去選擇對自己來說是方便的規則(這個被稱為「無知的面紗」)。以財富的分配為例,當我們想到自己有可能成為弱者的時候,我們是不會採用〈貧富差距會變大的規則〉;而且人們如果具有充分合理的想法時,那麼人們就會先選擇「在最壞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安然度過的規則」。羅爾斯主張:在原初狀態下,當人們重複這樣的判斷時,人們會選擇如下的規則,亦即:「即使獲勝也不會怎麼賺,即使失敗也不會陷入悲慘的境地」這種一般性的規則。換句話說,人們會去共同擁護「〈會伴隨再分配〉的規則」。而且羅爾斯認為在一定的程度上把〈競爭的成果〉當做再分配的對象,這也是合理的。其理由是:人們往往會認為自己會賺錢是因為自己的才能與努力的結果,所以人們會認為:把自己所賺的錢加以獨占也可以,但是實際上,才能是從雙親所繼受而來的偶然之物,相反地,因為種種先天不利的條件而必須接受福利給付的人,也是因為偶然才會變成如此而已,因此,在成果當中,應該把偶然所造成的結果之部分,由社會將之拿出來,以便將之分配給必要的人。 3、正義的兩個原則 羅爾斯進一步說人們透過後述的程序會選擇「正義的兩個原則」。所謂「正義的兩個原則」是與社會基本財的分配有關的原理。這兩個正義的原則是由「第一原則」與「第二原則」組成。「第一原則」是對於各種的基本自由(例如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等的政治自由、言論、集會的自由、思想及良心的自由、身體的自由、免於濫權逮捕‧羈押的自由等等)要加以討論,以使這些基本自由對所有的成員做分配;「第二原則」是配合(1)〈公正的機會=平等〉,(2)〈謀求最不幸的人之利益的最大化〉這兩個原則,以調整社會經濟的不平等。換句話說,第一原則是在社會的基本財當中,把契約當事人的需求最高的「各種基本自由」平等地加以分配;而第二原則是把所得與地位等等其他基本財做傾斜分配(傾斜分配是對於這些財並不是要謀求單純的平等化,而是一方面要考慮效率性的問題,一方面要改正過度的差距)。 對於正義的二原則會被加以通過、適用的過程,羅爾斯將之分為四個階段加以說明,這四個階段是:(1)原初狀態、(2)憲法制定會議、(3)立法階段、(4)規則的適用.遵守的階段。 怎樣的不平等是被允許的呢?--財富整體增加與不幸者的分配增加 當對於所有人平等加以保障之後,第二原則的任務就是要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不平等、經濟不平等,以使人們能夠實際行使其自由、權利。那麼,第二原則是規定人們之間的不平等在怎樣的情況下會被加以允許呢? 其實第二原則是規定「怎樣的不平等是被允許的呢」之原則。羅爾斯的基本立場是基本財的分配在人們之間是平等的,即使說會產生不平等,但是最不幸的人如果與條件較好的人同時有希望增加其基本財時,這個不平等是被允許的。因為有不平等而產生誘因,而這會成為能夠最有效使用資源者之物時,那麼社會合作整體的產出物會增加,比起基本財是平等的狀況來看,不幸者所得到的分配也會增加吧!如此以來,這就會成支持不平等的強大理由。 如何緩和社會的偶然性所造成的不平等--公平機會之平等原理 但是差距原則所追求的是超越以上所述的,它更要求「社會不平等、經濟不平等要有助於最不幸者的最大利益」。 羅爾斯於此提出公平機會之平等原理的概念。那麼,公平機會之平等原理在分配的整體當中究竟具有怎樣的角色呢?這個原則並不是要在事後去分配財、去調整不平等,而是廣泛去接受《平等提供給所有的人機會》之想法。機會平等可以區別為形式的機會平等與實質的機會平等,所謂形式的機會平等是不分人種、宗教、性別等對所有人開放所有的職業種類、社會地位。羅爾斯認為只有這個形式的機會平等並不夠,他更進一步要求實質的機會平等,亦即他要求公平機會的平等。羅爾斯所思考的公平機會之平等原理是如下所述: 人們因為所出生的社會環境不同,所以能磨鍊自己的才能而將之加以活用的程度就會不同。出生於較富裕的家庭環境者能夠接受教育,其選擇職業的幅度也較廣,這對於羅爾斯來說,是不公平的。他認為公平機會之平等原理可以緩和社會的偶然性,使人們依其天生的才能與將才能活用的意志在社會上獲取成功成為可能。而具體的對策是提供人們受教育的機會,採取措施以防止財富與財產過剩的累積。 正議論受到廣泛注意的背景 「正議論」在出版之後被廣泛閱讀與討論,其實這是有歷史背景:(1)席捲20世紀前半思想界的實證主義、價值相對主義退潮,人們對於規範性的社會理論的關心開始復活。(2)在根本上動搖1960年代的美國社會的許多運動,例如〈公民權運動〉、〈反越南戰爭運動〉、〈學生運動〉等,它們就變成一個轉機而在美國社會產生一種動力,這個動力就使人們開始去追問、尋求社會正義(亦即追求社會應有的真正理想狀態)。事實上,本書所以如此廣泛受到注意,是與「美國從1960年代後半所產生的很顯著的社會疲弊」有所關連,例如經濟停滯不進、公共精神喪失、犯罪叢生、越南戰爭等等。 開創政治哲學的新流向 後來,以羅爾斯這種想法為基礎的自由主義(liberalism)就在有關實質正義的論爭當中,擴大其影響力。不過,價值相對主義並沒有完全被克服、被超越,後現代主義對於要把客觀基準加以固定的作法採取批判的態度,並提出各種的問題。 但是從羅爾斯以後,人們所面對的一個新局面就是要在尊重多元價值這個現實上去探討並解決實質正義在現代的諸種問題。 四、台灣的正義問題-從殖民地體制的轉換 台灣與歐美很大的不同是:歐美在歷經資本主義的高度發展的過程當中,社會對於政府干預社會的力量加以排除,他們重視人助而後天助,而在市場經濟產生貧富懸殊的現象之後,分配的問題成為新的課題。也因為這個緣故,歐美社會就產生共產主義、社會主義乃至社會民主主義或民主社會主義的各種主張,而在美國,於二戰前後就產生了可以稱為是社會民主主義的美國版——liberalism。 但是與歐美國家相比,台灣的正義基本上是轉型正義的問題,是要從殖民地體制轉換成人民當家作主的體制,傳統的國民黨扭曲合法的正義,透過軍公教福利獨大的分配體制,分化台灣人民,使得人民在實質上被分成若干不同的分類,徹地毀滅了形式的正義。從李登輝總統上台以後,軍公教的官僚體制是有慢慢在變化之中,但期間所遺留的黨國色彩,別說已在淡化,甚至在馬英九政權之下是在復活之中,綠色官員在公務體系中所遭受的對待,其實是點滴在心頭。這個問題其實有必要從歷史的角度去探討公務員制度的發展史,如此即可以更清楚官僚體制的問題。此次小英政權所提出的版本其實很多民眾不滿,這是因為對黨國色彩的公務員讓步太多,而陳前總統在凱達格蘭餐會中表示小英政府對公務員汙名化似乎也是不公。其實正義正是台灣社會發展所最需要的公共財。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