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銘擊敗梁振英

李柱銘擊敗梁振英

4月4日,曾參與起草《基本法》的特首梁振英出席《基本法》頒佈25週年論壇,聲稱在當年起草《基本法》初期有關特首產生辦法的「徵求意見稿」附件中,臚列了5個主要方案,但是無人提出過「公民提名」及「國際標準」,更逐一介紹5個方案以資證明,但當他提及「方案三」時,刻意迴避談論此方案的提名方法。他認為「提委會提名」特首候選人才是《基本法》的「初衷」,更稱「一國兩制」已是例外,沒有「國際標準」,要談國際標準就是「一國一制」,只有中央授權,香港才有高度自治。當梁振英被問到在《基本法》起草時,究竟有哪一部分說過要求特首候選人必須取得「提委會過半數提名」,他沒有具體回應,只說目前提名方式已較當時很多方案「更民主、更寬鬆」云云。 然而,民主黨創黨主席兼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銘嚴正反駁:當年的確有提出「間接公民提名」方案,批評梁振英扭曲歷史,「自己都不知自己講甚麼,講得出就講」,強迫港人「硬啃」違憲的人大831決定。李柱銘表示自己當年曾經提出由不少於十分之一立法會議員提名特首候選人,再由全港一人一票直選特首方案,因當時預期立法會議員將由普選產生,所以由他們提名已有「間接公民提名」成分,可以讓不同政見人士成為特首候選人。李柱銘又批評人大2004年4月26日的釋法「偷步」違憲地作出「五部曲」決定,並且表示《基本法》第39條已經明確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包括公民參選資格不得受到不合理限制。 面對李柱銘的質疑,就連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也就「公民提名」問題突然「改口風」:「我現在沒有五個方案在手,不記得是否其中一個有公民提名。」然而,始作俑者梁振英還是死撐下去,高調發表聲明,強調「在兩個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中,都沒有公民提名,其他三個非普選方案也沒有公民提名」。他更表示:如果立法會議員仍然堅持公民提名,是「明知違反《基本法》而為之」,「為了出難題而出難題」。畢竟,正如上文所述,他的聲明繼續錯誤引述《基本法》草案5個方案全部沒有公民提名。及至3.5小時後,他始作修正,刪走「其他三個非普選方案也沒有公民提名」等語,但拒絕回應是否收回言論,只稱為了「澄清意思」而已。梁振英又表示:「公民提名」和「提委會提名」是兩個根本不同的概念,如果有人說「提委會提名」可理解為「公民提名」,正是「憑字面猜度,鑽文字空子」,違反《基本法》。 客觀事實又是怎樣?正如李柱銘所指出,當年《基本法》起草初期有關特首產生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中的「方案三」是這樣寫的:「凡符合本法(《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資格,並得到五十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的人,均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明顯包含「公民提名」元素。換言之,「方案三」明確建議「由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再「由不超過600人功能選舉團投票」產生特首。雖然「方案三」不是普選方案,但有「公民提名」,但梁振英卻形容「沒有方案要求公民提名」,明顯不符事實。李柱銘批評梁振英故意避談「方案三」具體提名方法,「講大話,打茅波」,形容梁「騙了人,現在如何澄清也沒用」。曾經採訪《基本法》起草的《文匯報》前記者兼政治評論人劉銳紹也力證:當年確實有人提出過「公民提名」,只是未獲官方接受,質疑梁振英的說法只是概念上「偷龍轉鳳」,企圖令市民接受沒有「公民提名」也是真普選。民主黨何俊仁更認為梁欲轉移視線「搞分化」,「人大常委831決定是違反《基本法》,公民提名已不相關」。 事實上,當年《基本法》徵求意見稿出現過甚麼樣的方案,以及那些方案當中有無曾經出現過「公民提名」,對於香港民主運動來說,根本毫不重要。這些都是針對當年法律草擬歷程的遙遠追溯,既不構成解釋現行法律條文的根據,也跟《基本法》現行規定的「原意」無關。香港市民追求「公民提名」是建基於「實現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應有普及而平等機會」的民主理念上,因而認為《基本法》規定通過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依民主程序」提名所實現的「普選」,絕對應該理解為必須符合上述民主理念的政制設計:要麼全民普選產生提委會,要麼提委會嚴格按照香港公民提名的公開公平「民主程序」,提名特首候選人。如果當局不允許以上述民主理念為綱領來理解法律條文,那麼香港市民絕無必要繼續戀棧已被人大831決定嚴重扭曲的《基本法》面貌,民主理念必須凌駕死硬法條,抗爭到底。這套說法絕對不是梁振英所謂「憑字面猜度,鑽文字空子」,也不是「明知違反《基本法》而為之」,更不是「為了出難題而出難題」,而是綜合《基本法》第39條、第45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體系性法律解釋。換言之,「提委會提名」的確是《基本法》的明確「規定」,但是按照上述民主原則追求「實現真普選」,才是理解「提委會提名」規定的「初衷」和必要準繩。對於這一點,梁振英故意不提,反而轉移焦點,賊喊捉賊。 至於梁振英聲稱「一國兩制」已是例外,沒有「國際標準」,要談國際標準就是「一國一制」,更是惡意轉移焦點,亂套亂說。重點從來不在於「一國兩制」是不是「國際標準」,而是在於《基本法》第45條所規定的終極「普選」是否必須符合《基本法》第39條所規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展示的「國際標準」。他這種貨色的詭詐狡辯,缺德無能,根本經不起基本邏輯檢驗。 話說回來,梁振英聲稱當年起草《基本法》時,無人提出過「公民提名」,並且故意不表述「方案三」具體內容,顯然是公然撒謊,人格卑鄙,能力低劣。低能的他竟然主動挑起這個話題,滿以為可以從起草法律的歷史角度切入,誘使香港市民相信當年真的無人提出過「公民提名」,暗示「公民提名」近年才由民主派議員及雙學「突然」提出,試圖謀殺民主派議員的真誠度。先不說當年究竟目前有哪些民主派議員當年曾經真正參與過《基本法》起草討論,大家可以肯定的是:在李柱銘主動揭發「方案三」具體內容的確包括「公民提名」,以及梁振英刪走「其他三個非普選方案也沒有公民提名」等語之後,真相已經一目了然。換言之,當年的確有人提出過「由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產生特首候選人,無庸置疑。當然,我們不宜以這一點來論證為何我們今天依然支持「公民提名」,理由誠如上述,但是「公民提名」當年早已被提出來討論,本是不爭事實,不容歪曲真相。梁振英以及西環幕後講稿寫手故意撒謊,粗糙地遮蓋不利於黨的歷史事實,導致欲蓋彌彰,自揭撒謊嘴臉,變相越描越黑,偷雞不了蝕把米。梁振英及共產黨繼續講大話,打茅波,你呃人!歷史將會把他掃入垃圾堆,後世將會把他的言行列入公民道德的反面教材。 李柱銘的即時和精準反駁,一舉擊破梁振英的瞞天大謊,快狠準,堪稱秒殺,終令港共集團手忙腳亂,言論前後矛盾,盡顯騙子面目。李柱銘所憑藉的是對立法史實的準確知識,以及對撒謊政客的迅猛批判。這一點不是只有當年身為《基本法》起草委員的李柱銘先生才能做到的,而是任何懷疑當權者言論真實性,進而勤奮審閱相關公開文件的記者、評論人、知識人,也絕對可以完全勝任。李柱銘秒殺梁振英,堪稱近年香港政治評論的短打典範,值得包括我在內的各位評論人士見賢思齊。更可笑的是,梁振英一方面大談《基本法》徵求意見稿不含「公民提名」,另一方面卻呼籲大家不要猜度《基本法》「原意」,簡直是精神分裂,前後矛盾,缺德無能,在眾人面前自打嘴巴。從今以後,大家不妨大膽揭示狼英自以為是的虛偽言論,以理服人,公開秒殺,見證這個由中國共產黨多年來精心栽培的地下黨員究竟有多麼愚昧低智,以及中國共產黨搞了這麼多年,又是如何把有理性思維能力的人才逆向淘汰,剩下樹根、麗芸、達斌、偲嫣之類笑柄,以及振英之類低智奴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