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扁二次金改的看法

前總統陳水扁認為,承審二次金改案的高等法院法官曾德水,利用媒體放話,辦案偏頗,聲請曾德水迴避遭高等法院駁回後、提起抗告。對此,曾德水表示他會以「平常心」、「依法處理」二次金改案。 二次金改案,是於阿扁總統任內發生的金融案件。前總統陳水扁及其妻子吳淑珍,被指控在第二次台灣金融改革期間,收受元大證券馬志玲二億元賄款,協助元大證券購併復華金控。這被視為是扁家弊案之一。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於2010年一審時,根據「法定職權說」,認為金融合併非《憲法》所定總統職權,判決陳水扁及吳淑珍無罪。二審法院則根據「實質影響力說」,認為總統對於二次金改等金融政策有實質上的影響力,判決陳水扁、吳淑珍收賄成立,各判決十八年、十一年徒刑。 據報導,針對林益世案,最高法院近期將針對貪污罪構成要件採用「法定職權說」或「實質影響力說」,召開刑庭庭長會議統一見解。可見這兩種判決,最高法院至今尚無定論,某些法官就以「實質影響力說」判扁有罪,試問,能服人嗎?二次金改是財政部或經濟部的事,扁以總統高度,何必幹這種屬於內政的事?為何不問財政部長或經濟部長,看扁是否指示他們給人方便?若無對價關係,怎麼能說扁就是貪汙?國民黨有龐大黨產,尚且拿企業之所謂「政治獻金」,而且比民進黨多很多。民進黨沒有黨產,為何人家不能拿政治獻金?為何拿了就是貪汙?試問,國民黨官員敢說任內沒有收受企業任何「政治獻金」嗎? 反觀富邦併購北市銀案,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才是真正有「實質影響力」。合併案北市銀是否吃虧很大(數百億元)?質疑者甚多,為何馬都無罪?呂秀蓮曾指出富邦案的10大爭議點,包括北市府當時法定代理人為馬英九,並非李述德,因此李無法定代理權,卻代表市府與富邦金控簽約,應屬無效契約;北市府將擁有的3,545坪土地、2.7萬樓地板面積,以極低的「原始購入價格」計價,明顯低估北市銀資產;台北市銀未依法召開董事會討論評估結果,就先簽署合併契約,事後才發放股利,明顯「先上車、後補票」。 台北銀行前副理黃玉炎也指控馬英九涉賤讓併北市銀、圖利富邦金控逾300億元,認為馬英九與李述德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因此向北檢提告,全案現已重啟調查。前北市議員楊實秋也說,富邦本來負債累纍纍,因併購北市銀而整個翻身,並到處併收購各銀行與企業,包括目前的台哥大,如今成為巨無霸財團。其中若無不可告人的隱情,其誰能信? 既然馬英九以市長之職權,可以不必為富邦併購北市銀案負責,那麼扁以總統之尊,何必要對二次金改者這種小事負責?兩蔣時代,國民黨包山包海經營黨營事業,婦聯會強索無數進口高不樂之捐之勞軍捐,上達千億元,包括屠殺與政治迫害異議人士,兩蔣都不用負責,為何屬於內政的二次金改要阿扁負責,而且還羅織一堆罪名都和貪污重刑有關?若非國民黨政治迫害,其誰能信?畢竟對政治迫害,國民黨可是有很長的黑暗史,無論怎麼掩飾也躲不掉。 論「實質影響力說」,有關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美麗島事件,以及林義雄家屬,陳文成與江南等命案,兩蔣能置身事外嗎?為何獨裁專制又殘害人權的兩蔣,至今被國民黨當「偉人」祭拜,而一向重視自由、民主與人權的阿扁,卻被羅織罪名關了好幾年,只因所謂「貪汙」,其罪刑之輕重與公平正義何在?國民黨人能做一合理解釋嗎?若說兩蔣「功過可以相抵」,為何扁就是不行?阿扁對國家的建設會不如兩蔣嗎?單單一項員山仔疏洪道就幫國家節省幾百億元,何況其它?此外,扁對自由、民主與人權的貢獻,是兩蔣所能望其項背嗎? 林益世貪污證據那麼明顯,如收賄錄音那麼清楚,全家人都幫他湮滅證據,這還需選擇甚麼說法才能定罪他嗎?「馬友友」那些人似乎都比前總統阿扁「偉大」,在未定罪之前,可以獲保釋並到處趴趴走,阿扁則無此特權,總統卸任後尚未終審定罪就被視為重大要犯而收押,還當庭上手銬。事後有群檢察官聚餐時,居然有人假扮阿扁上手銬的畫面以示諷刺,這樣的司法官還能相信嗎? 又請問,阿扁是獨裁者或殺人要犯嗎?為何如此粗暴對待一位剛卸任的前總統?好歹人家也是幾百萬民眾選出來的總統,乳臭未乾的法官連一點起碼的尊重都沒有嗎?司法官身為高級知識分子,難道不知國民黨的黑暗史有多臭多長嗎?兩蔣曾經屠殺與政治迫害那麼多人,尚且被國民黨歌功頌德,而從未屠殺或政治迫害任何一人的前總統,居然被國民黨司法迫害至此,公道何在?除非是白癡,否則誰相信這不是政治迫害?畢竟歷年來受國民黨政治迫害的又何止阿扁一人。 總之,扁的二次金改案是否是國民黨的政治迫害?大家心知肚明,國民黨逃不了歷史的審判,而蔡英文也不必裝做看不見,聽不到,特赦案或平反案都在拖死狗,叫投他數百萬票的選民不失望也難!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