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教部處理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高醫大:全體高醫人應正視!

「監院糾正教部處理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高醫大:全體高醫人應正視!

高醫大董事會違法亂紀,監察院今15日(二) 公佈「106教調0034」調查報告糾正教育部,該糾正文明確列舉高醫大董事會八大違法濫權,教育部之處理顯有包庇未當,並有疏失。 高醫大校方發布新聞感佩監察委員切中時弊,歷經年餘的細心調查近十年高醫董事會爭議事件,針貶八大議題(高醫董事會八大違法亂紀),明確指出高醫董事會不僅不合情理,更有不合法的擴權,因而糾正教育部之處理方式。校方強調:全體高醫人應正視此案,繼續堅持改革! 「高等教育為國家興亡所繫,亦為國家全球化競爭存亡的關鍵」:高醫大指出,本校全體師生雖孜孜矻矻,忝獲全球五百大,然因以上董事會因素以致校務多所延宕,所影響層面不僅本校教職員工及學子,亦影響本校附設醫院與受委託經營之醫院之運作,對於高雄市民及南台灣民眾健康影響甚鉅。 高醫大進一步表示,倘若高醫人不正視過去與現在進行中的「非法擴權」問題 (註:陳啟川家族三代不當掌控高醫董事會,並逐步違法擴權,將私校納為私產….),如此校務之正常運作受到嚴重影響,高醫人所擔憂學校與附屬醫院競爭力會下降的主因不證自明。 高醫大董事會從黨國時代被陳啟川不當掌控,陳家三代一甲子將高醫納為私產,各種違法亂紀與擴權事項「罄竹難書」,教育部卻消極處理,並有曾採扣罰學校補助款,形成「董事會違法,師生權益受害」的荒謬現象,致使高醫董事會更加有恃無恐。 高醫海內外校友會與校內師生發起透明革命要求陳家退出董事會,或如要求擴增董事會名額,惟陳家第三代陳建志仍以黑箱擴增組成董事會,「呼巄」社會與政府與論各界,陳家第三代陳建志掌控的高醫董事會,被視為黑箱董事會、不具代表性的「陳家御用董事會」,高醫大海內外校友會發布聲明不承認陳建志與其領導的董事會,今獲訊監察院糾正教育部,海內外高醫人大振奮並在群組指陳建志「非法擴權,偽董再見」!「偽朝正當性又滑下ㄧ城」… 高醫大海內外校友指陳建志掌控的董事會已不具正當性,將要求「教育部解散高醫陳家董事會」,目前海內外校友師生正在大串連,將在今年10月15日重返校高醫,拼正義! ※高醫大校長劉景寬:真理公義愛高醫(2017/06/10) (內文摘要:創校63年的高雄醫學大學,6月10日(六)上午舉辦105學年度畢業典禮,校長劉景寬校長在畢典致詞中,重申強調高醫大唯一創辦人就是杜聰明,他並以「真理、公義、愛高醫」勉勵畢業生。劉景寬並提醒畢業生要記得校長這句話:「如果你選擇沉默,就是容忍不公不義,最終枷鎖將加到你的身上。」!)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433a6e9-89ff-459c-9285-0f534d074f32 ※「監察院通過糾正教育部處理高醫董事會非法擴權案」高醫新聞稿 全文如下: 全校教職員工生與附屬機構職員工感謝監察委員的辛勞,歷經年餘的細心調查近十年高醫董事會爭議事件後,監察委員針貶八大議題,指出高醫董事會不僅不合情理,更有不合法的擴權,糾正教育部之處理方式。監察院針貶的這些議題應當是改革的依循。感佩監察委員切中時弊,全體高醫人應正視此案,繼續堅持改革。 此次報告整理提到以下事證與法律依據 1.董事會在修正捐助章程時,意圖1)更改校名為「中和學校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2)以新增「謀本法人之多元發展」,不符合私校法學校法人的設立目的,錯誤地擴增董事會直接辦理醫療;3)無視杜聰明博士創辦之史實,竄改為「創辦人為陳啟川先生」;4)違反私立學校法對附屬機構盈餘處理規定,企圖以「本法人之附屬機構……其有賸餘款者,應由董事會決議依法運用」來直接管理院務與運用盈餘;5)擴大董事會職權,想以「訂定附屬機構及受委託經營事業負責人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辦法辦理」來直接任命與任免醫院院長,干預校長人事權等。監察委員整理出董事會藉由修改捐助章程達到非法擴權之事證。 2.依法「董事會支用之業務費…為行使私立學校法規定職權所需。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150萬元」。使用附設醫院的經費來支出董事會辦公室裝潢及董事出國支出,是不合法律規定的。董事會行使職權之業務經費每年應不得超過新臺幣150萬元。高雄醫學大學與醫院銀行帳戶及銀行定存單不應有董事長之印鑑章等情事。 3.董事長、董事會違反私校法而干預校務與附屬醫院院務。例如,1)董事長於存款帳戶間進行轉撥時之經費請撥單、支出傳票等內部文件內核章;2)董事會要求學校與醫院金額達400萬元以上之專案採購以外之財務、勞務採購、或金額達800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需事前報請董事會或其授權小組監督;3)由董事會或董事長同意授權成立專案採購小組與小組名單;4)學校及醫院合計82個銀行帳戶及銀行定存單均有董事長之印鑑章;5)董事會召集組成「國際學術研究大樓新建興建委員會」並涉入相關業務;6)董事會設置多個「三人小組」直接召集學校或學校附屬機構之主管面談並指示等。這些都是董事會對校務與院務的干預。 4.董事會未遵守教育部指導,不確實處理具爭議之「校長考核與監督辦法」(按:校長選聘及解聘辦法也有相同問題)。依照大學法,副校長之職權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爰其任用係屬校長權責,在尊重校長用人權的原則下,不宜再報經董事會同意。其他主管也應該尊重校長任命,不宜再報經董事會同意。 5.附屬醫院為依照私校法50條所設立,是以學校為主體,非董事會所有。因此,附設醫院JCI評鑑、旗津醫院評鑑、賠償保險公司等案都應該依照符合私立大學組織體制之行政流程,不應跳過學校由附屬機構逕行通知或提案至董事會。應當多加思索附設醫院略過學校逕行提案之原因及高醫發展的影響。 6.董事會多涉學校及附屬機構之各項問題的延誤處理,已經耗損法人及學校應有之發展機會。應當正視相關陳情不斷擴大,致耗費教育、社會成本。 7.有關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之採購涉有「不恰當的營照(按:應為造)廠商」、「怪異的限制性招標」、「為何都是○○○第一次就得標」……等情一節。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之相關採購案,仍需深入且全面性查核。 8.主管機關消極的以「尊重」或以「屬校內自主事項」處理董事會非法擴權方式,引發高雄醫學大學及全球各地校友會之全面反彈,媒體亦多所報導,影響法人及學校之形象外,亦損及師生之權益。 9.依私校法第29條,董事會應依私校法及捐助章程行使職權,並尊重校長之職權;又依私校法第50條學校附屬機構應以學校為主體之精神,教育部於102年6月27日臺高教(一)字第1020087680號函指明「為明確劃分學校法人與校長職權,於私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校長依法綜理校務,於職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並受董事會監督及考核。董事會雖依法監督校長,但仍應尊重校長行政權,不干涉校務;爰此,董事會對學校之監督方式,應採事後監督,並以一般性為原則,不宜介入個案,避免影響校長裁決權。」故董事會應以「事後監督」為原則,且不宜介入個案;學校經營應由校長「綜理」。 高等教育為國家興亡所繫,亦為國家全球化競爭存亡的關鍵。本校全體師生雖孜孜矻矻,忝獲全球五百大,然因以上董事會因素以致校務多所延宕,所影響層面不僅本校教職員工及學子,亦影響本校附設醫院與受委託經營之醫院之運作。亦影響本校經營之醫院之營運,對於高雄市民及南台灣民眾健康影響甚鉅。倘若高醫人不正視過去與現在進行中的「非法擴權」問題,董事會扣減兩億預算而減少學校投入辦學的經費,董事會組成不具有代表性的「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校友代表」與「學生代表」來遴選校長;教育部又以減計學校辦學的獎補助來處理董事會的「非法擴權」問題。如此校務之正常運作受到嚴重影響,高醫人所擔憂學校與附屬醫院競爭力會下降的主因不證自明。 高醫大指出,本校全體師生雖孜孜矻矻,忝獲全球五百大,然因以上董事會因素以致校務多所延宕,所影響層面不僅本校教職員工及學子,亦影響本校附設醫院與受委託經營之醫院之運作,對於高雄市民及南台灣民眾健康影響甚鉅。(圖/高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