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司改國是會議」的附加價值 ─ 平反「扁案」

【專文】「司改國是會議」的附加價值 ─ 平反「扁案」

不知是有意或無意,在蔡英文總統就職滿週年的前一晚,阿扁前總統所創設的凱達格蘭基金會也舉辦了年度的募款餐會;其實去年也是如此,基金會募款餐會就在總統就職之後一個多星期,當時小英總統還特別派出民進黨副秘書長李俊毅前來代表致意,表達小英「會在法律上與政治上,為阿扁恢復名譽」。 兩次餐會阿扁都親自出席,但這兩次有一個大不同:去年阿扁遵照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的規定,不公開亮相、也不致詞,只在會場一旁的小房間接見來客;但今年阿扁在餐會中不僅坐在大廳主桌,並且在座位上致詞感謝大家、也含蓄地對蔡政府若干政策有所評述。 媒體一經轉播,台中監獄大為光火,認定阿扁踩到了該單位對「保外就醫」自行設下的紅線,聲稱此舉有違醫療小組宣稱「治療腦部病變、參與社群活動」的本意,甚至揚言考慮取消阿扁的保外就醫資格。根據最近消息,中監已正式要求阿扁只要離開住家外出,就必須事前申請獲准,這明顯是懲罰性的「阿扁條款」,針對阿扁而設。 另一方面,「二次金改案」的承審法官曾德水也露出一付見獵心喜的模樣,表示阿扁既然能出席餐會並致詞,可見他的「行動力與表達力都已恢復正常」,所以馬上傳喚阿扁七月初到庭,將由他親自鑑定並評估開庭續審的可行性。 我們無法斷言一些尚未定讞的扁案會有何發展,但我們確知一件事,那就是在阿扁已經有罪定讞的「龍潭購地案」、「陳敏薰案」、與「元大併復華案」等三案中,不論在程序上或實質上都充斥瑕疵與疑點。且不論阿扁的三歲孫女竟接到傳訊做証的荒謬情節,比較嚴重的爭議包括:特偵組教唆通緝犯做偽証,又對被告有利的時間順序証據,檢方不予採計;台北地院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未經徵詢被告即在審判中途換法官;最高法院罕見做出「自為判決」有罪定讞,取代「退回更審」的慣例,根據歷年統計,平均機率為千分之一;大法官會議665號釋憲文被指出忽略「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部份關鍵條文,而若干大法官對該案所提出的「不同意見書」中,也隱含釋憲文本身矛盾又違憲。 以上種種已經夠令人瞠目結舌,但更誇張的是,在缺乏直接証據証明阿扁貪污的情況下,前述三案都是以漫無標準的「實質影響力說」,排除以往審理同類案件所奉行的「法定職權說」,並據以裁定阿扁是收賄共犯,判處重刑。眾所周知,以往受到詬病最多的是法官判案時的「自由心証」,大家看到的動物明明是「鹿」,法官大人可以獨排眾議指為「馬」;如今若再加上法官可以推翻慣例、自創法理,則大家明明沒有看到任何動物,法官大人卻可以說他冥冥中看見一隻隱形動物。這樣一來,法官對被告恣意「判生判死」,豈不更將信口開河、莫之能禦。我們有理由相信,學法律的蔡總統對扁案的種種濫權枉法也心知肚明,否則不會在就職伊始,就要幕僚表達平反阿扁的心意。 所以我們可以大膽地說,直至目前為止,把阿扁打成有罪之身的判決,沒有一案是完全依照正當法律程序或依據正常法律解讀而來,沒有一案是完全符合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要求,如果依照「無罪推定」的人權準則,阿扁「自始無罪」是鐵一般的事實,所以阿扁根本就是司法的受害者、是司法政治犯,過去在看守所與監獄受到7年不人道對待,根本就是冤獄一場。也因此我們主張,阿扁現在根本無需依賴「保外就醫」 做護身符,就應該獲得完全的自由。我們也主張,司法在扁案上一切的脫軌行為,日後應該列為司法養成教育的教材,而主事者必須獲得應有的懲處,以為未來法律人之鑑戒。 扁案爭議要點。圖/公視有話好說 扁案受到馬政權千方百計的「政治污染」人盡皆知,照說做為恐龍檢察官與法官的上級長官們,應該要基於職責所在,出面提出司法救濟方案,以還阿扁公道,並建立司法知錯能改的勇氣與榮譽;即或另有獨到見解,對外界指責不能苟同,至少也要公開提出反駁,以維護部屬的司法尊嚴。但幾年過去,司法體系從上到下默不作聲、毫無回應,証明當初的特偵組、檢察總長、法務部、司法院、甚至大法官會議,都是小人當道、一丘之貉。 馬朝的官員如此行徑,還在意料之中;最令我們痛心的是,小英總統上任後,除了一年前由部屬轉達的關切外,沒有採取任何具體行動,也沒有對外透露過任何行動計畫,對當初有同黨之誼、提攜之情的阿扁總統,未免過於切割。以致於所任命的法務部與司法院的兩位最高首長似乎有樣學樣,對扁案喧天價響的「雜音」,擺出一付充耳不聞的高傲態度,好像他們只不過是「繼受」扁案的爛攤子,又不是在他們任內發生,所以怪罪不到他們。 這次中監對阿扁敢於張牙舞爪、步步進逼,豈不也是一種揣摩上意的結果。儘管阿扁獲得「保外就醫」,是馬英九為安撫社會對立情緒而做出的妥協,中監仍把這視為司法對阿扁的特別開恩,所以「私畫紅線」以逞官威,認為阿扁應該乖乖聽話、循規蹈矩,對受到的優待知所感恩,這樣可以相安無事;如果阿扁對行動上的限制敢表示異議、逾越紅線,就表示不知感恩、態度不佳,那就準備接受管教。中監 ─ 以及法務部長等人 ─ 完全忘記了阿扁不是一個罪有應得的受刑人,而是一個司法不公的受害者;長時間以來司法沒有還他公道,已是萬萬不該,現在居然還將錯就錯又一錯再錯,要繼續把他當成一個罪犯糟塌。這有點像政府強拆合法民宅,當受害人搬到公園涼亭遮風避雨,警察還要追著開罰單;政府先惡意剝奪了阿扁的自由,好不容易找到一個「保外就醫」的名義放阿扁自由,還要怪他怎麽沒有遵守保外就醫下對自由的限制。法務部不會覺得中監的騒擾是對阿扁的「二度傷害」嗎?不會因為自己有錯在先還咄咄逼人而覺得羞慚嗎?握有公權力者若只看見人民的「秋毫」而不見自己的「輿薪」,有什麽資格治國? 邱太三部長與許宗力院長居司法高位,有權力重振司法公信、有責任提供司法救濟,如果有一分責任感與羞恥心的話,對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發生的重大弊病與質疑,即使不是出自自己之手、即使已經是既成事實,也應該會有洗刷污點、回復榮譽的企圖心才對。正如一個家族的名譽若蒙羞,晚輩會努力洗刷;企業的聲望若受損,後任經營者會努力彌補;同理,前朝政府若喪失民心,後朝仍然應該要努力挽回,因為個人或許是短暫在位,政府則是長久延續的。 即使他們對重建司法信譽沒有使命感,至少對人權不能無感。我們也同意「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套句歐威爾在《動物農莊》的用語,法律之前卸任元首不能要求比一般人民「更高級的平等」;但反過來說,阿扁至少應該得到一般人「同等級的平等」吧,至少不應該遭受「更高級的不平等」吧。支持阿扁者從未期待法外開恩,只要求公平對待,這是民主法治國家對基本人權的保障,不容政府忽視,尤其不容職司司法的首長漠視。 動物農莊動畫截圖 所以我們的結論很簡單:小英總統應把握住扁案受到司法迫害的本質,依《憲法》第40條賦予總統的權力,對阿扁特赦以為救濟,並徹底杜絕司法體系再有任何挑釁追殺。 假設如媒體所傳,總統擔心驟行特赦會「增加社會對立」,我們在此具體建議:總統即刻指示「司改國是會議」收回「不討論個案」的成命,將扁案由羈押起訴到有罪定讞的完整記錄送交大會,由全體委員針對扁案做共同審理,特別針對外界所指控程序上的瑕疵與實質上的任意,切實檢討回應,最後做出集體建議,提交小英總統做特赦與否的參據。 這個建議想必會大幅增加委員們的工作量,但我們相信也會大幅增加這次國是會議的價值與意義,因為扁案爭議的陰影已經盤據在台灣上空多年,不僅撕裂社會感情、摧殘司法公信、也打擊對新政府的向心力;如果要選出當前台灣內部最需要解決的政治不安定因子,扁案應該會排名在前。 我們附帶的用意是,「司改國是會議」開風氣之先,藉此扮演扁案的「陪審團」角色,由平民代替專業法官,純粹依証據做有罪無罪的定奪。雖然在許多細節上與真正的陪審團尚有出入,但仍可做為特赦阿扁議題的某種民意基礎,應可減低產生社會對立的顧慮,讓小英寬心。 此外,由於委員之中不少來自司法體系,包括陳瑞仁檢察官、邱太三部長、與許宗力院長等,所以也是迫使他們以本位立場對扁案表態,讓人民檢驗他們的專業見解與職業倫理,以及他們對保障人權的信念是否堅持。公開透明是化解誤會的不二法門,或許經過會議的公開論辯,有助於大家對司法信心的恢復。 一年前的今天,《綠逗社論》刊出一篇〈做出正義之舉〉,期待小英總統早日實現平反阿扁的承諾,不要讓大家苦苦哀求。結果呢?沒有結果!今天我們又重拾舊話,因為我們覺得不能讓小英單獨承受所有壓力,所以建議讓「司改國是會議」也發揮匡衡國是的功能,共同承擔轉型正義的責任。我們期待一年後的今天,台灣已然脫離扁案陰影,永遠不需要再為扁案耗費墨水與淚水。 本文轉載自《綠色逗陣》【陳師孟】「司改國是會議」的附加價值 ─ 平反「扁案」,特此致謝。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