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修法/政院:普通效力比照異性婚,出軌可請求離婚、賠償

同婚修法/政院:普通效力比照異性婚,出軌可請求離婚、賠償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21)日召開第3次會議,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未來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與異性婚姻相同,同性配偶負有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在內,意即若有人出軌,另一方可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大法官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民法》規範未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要求2年內修法。陳美伶上午召開第3次跨部會「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會議,針對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進行討論,會中討論有關同居、貞操等婚姻義務。 陳美伶表示,經過檢視法條內容,小組認為同性跟異性婚姻的普通效力不需差別規定,例如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比照異性婚,可各保有其本姓,也可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上配偶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在同居義務方面,陳美伶說,同性婚姻中,雙方也都負有同居義務。由於在法院實務判例中,異性婚的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意即不能出軌,這同樣適用於同性婚姻,因此若有一方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陳美伶說,同性婚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家庭生活費用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方式分擔,因家庭費用所產生的債務,由配偶負連帶責任。這些都與異性婚姻相同。 陳美伶也重申,同婚法制小組的任務,是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以同理心、平等心考量,保障異性及同性婚姻權益。 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內容: 一、重申小組的任務 (一)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會以同理心、平等心考量異性及同性婚姻權益之保障。 (二)在大法官第748號解釋架構及範圍內完備法制,達成大法官交付的任務。 (三) 借用我老師的話與大家分享: 1 、時勢所趨,莫之能禦。 2、 釋憲解決重大爭議問題,鞏固臺灣民主社會的發展,解釋方法具有智慧。 3、 多參與討論,形成共識使臺灣成為一個有理性有尊嚴的社會。 (四)用最開放的心、最高的誠意,用專業與理性消弭雙方的焦慮,共創和諧的社會。 二、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 (一)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同性婚姻配偶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二)同性婚姻配偶之同居義務: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住所之決定: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裁定前,以同性婚姻雙方之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四)日常家務代理權:同性婚姻雙方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如一方濫用該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費用所生之債務,由配偶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