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證據法」可整治國稅局的「草率課稅」

國稅局最近寄發了4.5萬份102年補申報證所稅通知函,收到的民眾都罵聲連連,齊聲砲轟,不但要自己先去券商列印資料,還要跑國稅局跟稅務員一筆一筆核對。長久以來國稅局課稅,總要人民自行舉證,凸顯國稅局課稅草率,唯我獨尊的陋習不曾改變,是政府單位中頭號須要大肆改革的行政機關。 稅捐單位擾民、惹人嫌的事蹟時有所聞,也讓我想起幾年前,國稅局發稅單要求朋友補稅,友人確認自己無漏報資料並據此跟稅捐單位反應,才發現原來是租屋者申報時寫錯稅籍編號,國稅局查出此錯誤應是友人的房租收入,由於那年出租情況不好,租金收入申報金額比往年低,國稅局未經查證就直接認定是友人漏報收入並開出補稅單。但事實是友人所申報的資料並無錯誤也未遺漏,經電話往返澄清後,稅務人員竟要求友人寫公文申請更正,但他認為公務人員明知自己錯誤就該儘速更正而非擾民,因此請稅務人員內部自行更正。稅務員甚至請出主管來,朋友氣憤稅務單位的官僚, 並跟那位主管說:「請先寫公文來說明,那張補稅單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為什麼我要補稅?」他才願依稅務員要求回覆公文更正。 因為堅持, 這才平息了歷時好幾天的補稅烏龍事件。友人認為稅捐單位開出稅單就該有憑有據、小心謹慎,不該如此草率擾民,他因從事財稅相關工作並堅持程序正當性,才未被稅捐單位整到,但對大多數沒有財稅專業背景的老百姓, 碰到這種情況,豈不只能任由稅務人員擺布? 人民最怕國稅局開來不明不白的稅單,讓你到處奔波,甚至走投無路;一般商家或企業, 碰到國稅局查稅,最痛恨稅務單位以多查你幾年稅為要脅,然後協商繳稅。國稅局手上握有的補稅資料,為何不在開單時一併提供給人民當做補稅證據, 還要人民急得像熱鍋螞蟻,到處找資料舉證? 何況國稅局常要人民補的是幾年前的稅,我想大多數人都沒有完整的資料吧! 台灣財稅體制一直以來還沿襲舊時代窠臼,毫無民主、法治、人權可言,欺負不懂稅法的一般百姓,在民主法治的今日,更顯台灣財稅體制從上到下的整體蹦壞,是政府行政體系中急需大改造,重新教育的機關。因為稅務人員沒有法治觀念,不知為民設想,已製造越來越多的稅災戶,在目前行政法院法官缺乏稅務專業的情況下,人民尋求救濟的途徑幾乎是零,也已有很多侵害民產、傷害民命的案例。 要去除國稅局這種長久以來的陋習,就應落實台大陳志龍教授日前在媒體發表的一篇「租稅證據法」,文章中提到「課稅的基礎也要有證據,要負舉證的責任,…國稅局應履行證據調查程序的法定義務,….沒有證據調查程序,憑空發稅單,這就違反證據程序。」直接點出行政機關行使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並要求稅捐稽徵對人權做出法律保護,不是任由國稅局掰出甚麼「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等看不懂的名目來推計課稅,愛怎麼課稅就怎麼課稅,猶如盜匪搶民錢財。 國稅局要人民補稅,就該把課稅的詳細資料「證據」寄給民眾,而不是高姿態的要民眾提示身分正本去國稅局臨櫃查詢。國稅局舉證不足就開單課稅,就是「違反證據程序」,就是「違法開單」,稅單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