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自白為唯一證據 徐自強案過程曲折

以他人自白為唯一證據 徐自強案過程曲折

徐自強被指控在20年前的今天,涉嫌與多人擄走富商勒贖並予以殺害,高院更九審今天(1日)改判徐自強無罪。徐自強案疑點重重,歷經8次死刑判決,以及監察院調查、大法官釋憲,首次獲得無罪判決。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於民國1995年9月1日共同綁架、殺害富商黃春樹。士林地檢署依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4人。黃銘泉起訴前潛逃泰國遇害死亡。 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一審至更五審均遭判死刑,經最高法院2000年駁回上訴而定讞。徐自強家屬向民間司改會投訴。辯護律師提出3次非常上訴,遭最高檢察署駁回。期間,同案被告陳憶隆翻供改稱徐自強並未涉案。 徐自強2001年間第4次非常上訴,監察院調查報告也指本案有違背法令之處。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2002年間駁回。 徐自強是否涉案疑點重重,當時法院僅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但根據徐自強自白的不在場證明,徐自強案發當天在龜山郵局提款,有監視器證明,中午回到媽媽家吃飯,有證人可作證,下午在桃園市區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 不過,法院一審到更五審均不採信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監察院2000年間曾作調查報告,指出案情有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共同被告也翻供,表示會供出徐自強是因為希望判決可以久一點並獲得一線生機。 徐自強律師團2003年間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認為「共同被告的自白必須經過證人詰問對質程序,且不能將自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徐自強在大法官釋憲後獲得單獨更審的機會。 2009年,更六審仍判處徐自強死刑;更七、八審從死刑改為無期徒刑。2012年5月19日,徐自強受惠速審法,在未定讞的狀況下,被告不得羈押超過8年,因此獲釋,被羈押16年的徐自強終於離開看守所。 更九審期間,黃春棋拒絕作證,陳憶隆雖然有作證,有說出部分證言,但合議庭認為陳憶隆證詞充滿矛盾,欠缺其他補強證據,不具有證據力,且兩人當初在檢警的訊問供述,沒有具結,沒有證據能力,檢察官其他的舉證,均不足以認定徐自強共同犯案,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徐自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