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司法特權,被告免到庭

馬司法特權,被告免到庭

馬前總統「自訴」媒體人周玉蔻加重誹謗,日前馬以自訴人身分出庭,引起媒體高度關注。暫不論周玉蔻指控馬英九收頂新政治獻金在一審判周無罪,僅就司法程序的公平性為檢驗,已見馬英九告周玉蔻,周被告不出庭恐被法院拘提,因此被告均依法到庭,唯獨馬英九被告不需到庭,司法擺明給馬英九特權,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採取與馬英九告周玉蔻相同的「自訴程序」,立委柯建銘在二○一三年九月政爭後,向台北地院自訴馬英九教唆時任總長黃世銘洩密,並違反個資法,但台北地院從未依法傳喚被告馬英九到庭。尤其甚者,二○一四年七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台北地院對馬以查無實證為由駁回,北院顯然違法,因此高院裁定全案發回台北地院重新審理,也就是說,高院要求北院應依法審理被告馬英九,但兩年過去了,馬英九到今天為止,從未如周玉蔻一樣以自訴被告身分到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條明文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此條文適用於被告周玉蔻與全國一般人民,唯獨馬英九不適用,全國法院的自訴被告,沒有一個被告可以不到庭,但司法卻擺明給被告馬英九免出庭「特權」。 此外,馬英九在北檢的大巨蛋圖利案、黃世銘洩密案等二十三個刑案,檢察官一次都未傳過被告馬英九。 舉例來說,馬英九在黃世銘洩密案的犯罪行為,已近罪證確鑿,依據台灣高等法院103年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即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罪判刑定讞之判決書)揭示,時任總統馬英九於2013年8月31日持黃世銘洩漏之偵查中秘密,於總統官邸洩密予江宜樺及羅智強;同年9月1日馬教唆黃世銘持特偵組偵查中秘密至總統官邸再度洩密;同年9月4日馬教唆黃世銘持特偵組偵查中秘密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進行洩密。 換言之,前開高院的確定判決,係對黃世銘為有罪定讞,但判決書清楚指出馬英九有三次洩密犯罪行為,馬英九曾任法務部長,竟為了政爭,踐踏「偵查不公開」原則,破壞民主法治。馬涉及的洩密罪與教唆洩密罪,判決勾勒非常清楚,8月31日馬總統拿著黃世銘的偵查中秘密,對羅智強及江宜樺做第一次的洩漏,構成洩密罪;9月1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到官邸繼續做偵查中個案洩密行為,為一次教唆洩密罪;及9月4日馬英九要求黃世銘對江宜樺洩密,黃依職務報告並無犯意,馬構成二次教唆洩密罪。 儘管馬前總統至少在洩密案已涉嫌重大,但馬不論是在法院自訴被告或檢察官的偵查中被告,院檢都給馬不到庭的特權,也難怪今年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佈的民調,有高達八成四的民眾不相信司法!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