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之責任被虛擬了

財政部最近大動作催繳民國102年證所稅,要求民眾在10日內,自行舉證2013年買賣未上市或興櫃股票超過100張及IPO之前買進的股票,很多人收到催繳函都嚇了一跳,因為那已是兩年前的事,財信傳媒集團董事長謝金河大呼此舉讓證所稅得不償失。 話說舉證,這個責任應該是稅捐機關要做的不是嗎?根據稅捐稽徵法12條之1, 稅捐機關要負有舉證之責任,也就是國稅局應履行證據調查程序的法定義務,若沒有此正當程序就無從發稅單,所以憑空發稅單就是違法反證據程序。 由此可看出稅捐單位知法犯法,讓不懂稅法的民眾陷於困擾,這有道理嗎?就怠惰職責不說,更顯現稅捐單位鴨霸無法無天的行為。而恣意開出一張稅單就是剝奪人民身家財產,嚴重侵害憲法及兩公約保障之人權,如此違法不正義造成稅災遍野,要付出的社會成本是很恐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