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應該「解民所苦,捍衛人權」

報載藝人周杰倫4年前因演出電影青蜂俠,片商送他電影道具車「青蜂車」並運到台灣,周杰倫不滿須補稅逾新台幣58萬元,提起行政訴訟。 財政部訴願決定書指出,周杰倫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申報從美國進口汽車一輛,申報單價5000美元,但臺北關估驗後認定應為6萬美元,因疑有繳驗不實發票及逃漏稅等情事,處以罰鍰並追徵進口稅逾新台幣250萬元。周杰倫不服提起訴願並主張,片商將車子留給他作紀念,雙方簽訂以美金1元為售價,但實際上,片商沒收錢,申報單檢附的5000美元發票,是為了報關申報,由片商開具的價格證明書,這部1965年的道具車,不具備一般車輛應有的基本功能,沒有實際領牌上路,車子對他只有個人回憶的感情價值,以及鞏固與片商的友誼意義,並沒有實質價值。財政部認為周杰倫主張有理由,命臺北關另為處分。臺北關重新審酌,仍核定車子完稅價格為6萬美元,處分周杰倫須補稅逾新台幣58萬元。周杰倫不服,再次提起訴願,遭財政部駁回後,憤而提起行政訴訟。 我們不禁要問,財政部既然認為周杰倫主張部分有理由,將處分撤銷,為什麼臺北關仍處分周杰倫須補稅?周杰倫不服再次提起訴願而財政部居然駁回,難道財政部不是臺北關的上級機關嗎?為什麼財政部不能維持原來的立場?或是財政部「…..將處分撤銷,命臺北關另為處分」的文字作梗? 本案已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應該站在守護人權的立場,擔當人民可以依靠的公正裁判。行政法院判人民勝訴後,若以「另為適法之處分」讓原機關自己裁決,則原機關只會照自己的意思,一而再、再而三的對民眾䦕單或處分,就如同上述財政部對待周杰倫般,如此一來,人民即使獲得勝訴也是假的!建議行政法院逕行裁決,不要退回原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唯有如此,人民才算是真的「勝訴」;也唯有如此,行政法院才能真正解民所苦,捍衛人權,實乃人民之福,國家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