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法官甩不甩「量刑資訊系統」?

台灣的司法改革史上,不會漏掉這一頁:民國99年,一名林姓男子性侵6歲女童,高雄地院以林男「沒有違反女童意願」,判處3年2個月徒刑。這項判決引發社會激憤,萬民群聚總統府前,發起所謂的「白玫瑰運動」。這場運動讓民眾對司法的不滿急劇攀升,並因此促成了一項改革:司法量刑。

司法院建置的「量刑資訊系統」,是把過去觸犯同一罪名的最高刑期、最低刑度做資訊揭露,讓法官知道:過去其他法官在審判類似案件時,判決的刑期是多少。表面上,這是提供給法官做為判決刑度時的「參考」;但骨子裡,則無非是希望這個量刑系統能箍住法官,不能太隨興恣意判刑。

目前,司法院已經完成部分罪名的「量刑資訊系統」。其中,最先完成的量刑資訊,罪名就是觸發「白玫瑰運動」的性侵案件;此後,則陸續完成了酒駕、槍砲、毒品、竊盜等罪。

不過,令人不免好奇的是,在法官獨立審判下,這個量刑資訊,法官真的會參考?這個資訊系統,真的有效能?

小楊是個「司法導覽員」,他帶領我們看到了答案……

民國107年4月14日凌晨,有毒品、搶奪、竊盜等多項前科的小楊,在新北市八里區看見路邊停放一輛重型機車,但插著鑰匙;他發動機車,揚長而去。李姓車主發現忘了取下鑰匙,返回停車處,發現車已被偷,立即報警。

警方調出沿途監視器,逮到了小楊。移送法辦後,同年9月10日,檢察官依竊盜罪起訴他(士林地檢署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12881號)。小楊承認偷車,民國108年2月12日,法官判他徒刑3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士林地院判決書,107年度審簡字第1275號)。全案定讞。

小楊被判的刑期,符合「竊盜罪量刑資訊系統」的參考值嗎?別急,再來看看後續的發展。

不知您是否納悶:既然定讞了,此案怎麼還會有後續發展?這正是司法驚奇之處……

就在小楊被士林地院法官判刑3個月的同一天,也就是民國108年2月12日,檢察官又把小楊起訴(士林地檢署起訴書,107年度偵字第11368號),並在這一天,全案移審士林地院。同年6月19日,法官判他徒刑5個月,可易科罰金(士林地院判決書,108年度湖簡字第79號)。

小楊是犯下兩個案子,所以被士林地檢署先後起訴、再分別被士林地院判刑,所以兩案刑期不同?

不。這兩份起訴書、兩份判決書的犯案情節,完全一模一樣!

也就是說,小楊偷了一輛機車,卻遭到不同的檢察官重複起訴、不同的法官重複判決。最高檢察署發現後,提起非常上訴。小楊的第二次判決,被最高法院判決「免訴」。

小楊被控偷車的這兩案,實際是同一案,但因為他被判了兩次,於是,此案在「量刑資訊系統」上,出現一個絕佳的觀察點:在案情完全相同、但法官不同下,小楊前案被判3個月、後案被判5個月,兩者是否都在竊盜罪的量刑資訊系統的刑度之內?

民國102年9月,司法院啟用了「竊盜罪」的量刑資訊系統;五年後,小楊被先後判刑。依照他的犯罪情節,去輸入「竊盜罪量刑資訊系統」所內涵的犯罪態樣、竊取財物種類等等8個項目,系統跑出來的答案是:小楊犯罪的情節,在民國103年到105年間,過去的最低刑度是6個月、最高刑度則為8個月,平均刑度是7個月(請見附圖)。

很明顯的,小楊前案、後案判決,都低於量刑系統的「參考值」。而且,在小楊的後案被判「免刑」之下,他最後是以3個月徒刑定讞。這個刑期,是竊盜罪量刑資訊系統的「平均刑度」一半都不到。

「白玫瑰運動」迄今整整10年了。所謂的「司法量刑改革」,實施也快要9年。但是,法官甩不甩這個量刑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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