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被告一生,法官一念

Woman judge hand holding gavel to bang on sounding block in the court room.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13年前被控槍殺王姓計程車司機的林金貴,遭判處無期徒刑確定,經再審逆轉官司,獲判無罪;不過,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判決又翻轉,高雄高分院法官仍然認定他就是凶手,日前再度判處無期徒刑。

林金貴究竟有沒有殺人?雖然判決翻來覆去,升斗小民即使霧裡看花,也能看出個面貌:在這審判衙門裡,必然有法官判錯了,否則怎麼會出現無罪、無期徒刑的兩極之判?

林金貴的一生,懸於法官一念!

從過去的蘇建和三死囚案,到徐自強、陳龍綺等冤案,都在在證明了:法官會錯判。然而,審判出差錯,外界能看到的往往只是受到救援、被媒體披露的重大刑案;在司法叢林裡,有些官司,小老百姓看不到……

「小謝」犯下強盜、竊盜案,兩罪合併被判處7年3個月徒刑定讞;他鎯鐺入獄,民國100年8月獲得假釋。一年後,台北市中正紀念堂附近一戶民宅發生竊案,劉姓屋主發現小偷遺留一把螺絲起子。警方採樣送驗,鑑定出螺絲起子上的DNA是小謝的。警方逮了他,移送法辦後,檢察官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書,102年度偵字第944號)。

小謝否認行竊,並道出一段經過。他說,竊案發生前幾天,他騎機車經過中正紀念堂附近時拋錨,他把車停放路邊,通知機車行前往取車修理;但業者回報機車已被破壞,車上物品不見,「被偷的東西,包括安全帽、螺絲起子。」

小謝的意思是:有人偷了他機車上的螺絲起子,做為行竊劉姓屋主的犯罪工具。不過,小謝卻說不出是找哪一家機車行去處理故障的機車。正當他難脫嫌疑之際,案情異峰突起:警方當初蒐證時,在現場找到一個不屬於屋主的手套,送驗之後,發現DNA不是小謝的,且是屬於女性。

法官起了懸疑:這樁竊案沒有目擊者,且屋內有女賊的DNA跡證;小謝說他機車上的螺絲起子被偷,遭人拿去行竊的說詞,不能被排除。法官判決:小謝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推翻一審的判決,認定小謝就是小偷;其中理由之一是,小謝過去有多次竊盜前科,這樁竊案的手法,和他以前的犯行如出一轍,判處10個月徒刑。由於不能上訴三審(註),全案定讞。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小謝,要坐的牢可不止這10個月。他當年是獲得假釋出獄,在假釋被撤銷下,他得要先服完前案1年5個月又24天的「殘刑」,再繼續坐10個月牢。

二審改判小謝有罪,有商榷之處。因為,一審當初判小謝無罪時,認為檢察官不應該以小謝有竊盜前科,做為他有犯罪事實的心證。一審法官還搬出三審見解,認為拿被告有前科的「品格證據」做為有罪推論,是受到刑事訴訟法禁止的。

然而,二審不採一審的理由,並認定小謝「素行非佳」。因為,法官翻出小謝的「底」:他有多次竊盜紀錄,最早的一次是在民國86年間。二審還指出,小謝沒有通過測謊。

問題是:劉姓失主遭竊是發生在民國101年,小謝最早的竊盜前科是民國86年,小謝15年前的偷竊行為,和他15年後有沒有行竊劉姓屋主,兩者有關連性?此外,小謝沒有通過測謊,可以證明他是小偷?

這兩個謎題,在此案沒有謎底,卻有一個結果:小謝被判定是賊,再度入獄。

此案中,失主被偷物品還不少,除了金飾,還有筆電,價值33萬多元。這些贓物,警方在小謝住處沒有抄出,一個都沒有。

小謝是不是小偷?從一、二審的判決結果來看,答案,懸於法官一念。

註:一審判決無罪,但二審改判有罪,但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因導致被告欠缺救濟管道,已被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目前已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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