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褚瑞婷】文策院,別再只給一場夢!

文化內容策進院第一屆董監事會議,會後並舉辦文策院第一屆董監事媒體見面會,文化部長鄭麗君(前左4)特地出席介紹。圖/中央社
文化內容策進院第一屆董監事會議,會後並舉辦文策院第一屆董監事媒體見面會,文化部長鄭麗君(前左4)特地出席介紹。圖/中央社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在打造文化內容產業的道路上,台灣跌跌撞撞近20年,以影視音為主的內容產業發展歷程中,我們努力追趕日韓。不過,當日本依舊興盛,韓流崛起之後,台灣卻在市場中沉默了,相較於韓流橫掃全球盛況之際,台灣文化內容產業經歷了失落的黃金十年。只不過,遑論追趕日韓,台灣現今的文化內容產業的整體實力可能已經不是中國大陸的對手。

這話不是妄自菲薄,而是從全面性的檢討就會知道,從俗稱的「產銷人發財」來說,當前的中國大陸在產製、行銷、人才、發行、資金各層面都能稱得上「已到位」,而台灣都還有長足的進步空間。慶幸的是,台灣文化產業的創作能量蓬勃興盛,如今似乎在黑暗的漫漫長路上迎來曙光,「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文策院」)終於正式成立。

文策院作為由文化部監督的行政法人,以中介組織的角色,有望銜接政府與產業之間的產官學落差。由文化部次長轉任首屆院長的丁曉菁接受訪問時提到,因為任務目標清楚,人員進用可以符合產業需求,在專業能量、人才組織和系統性解決方案的建構上,能夠累積開展並與時俱進。

肯定文策院作為中介組織的重要性

從無到有催生文策院,至少耗費十餘年。《文化創意發展法》於99年2月公布,同年8月施行,由文建會(後為文化部)為主管單位,而文創法第七條明訂「為提升文化內容之應用及產業化,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即為文策院設置之母法依據。由此,《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在去(107)年12月三讀通過,今年元月經總統制定公布,並在6月推舉丁曉菁為首任董事長,9月選出首任院長胡晴舫。

文策院作為中介組織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認的,以行政法人的角色,建構具整體性卻又不失微觀特色的文化內容生態系,健全產業生態鏈,這是文策院打造台灣文化品牌與形象的基礎建設任務。藉由中介組織,開放影視產業的通路、平台、製作公司和各內容產業的業者,只要符合催生產業生態系的政策性投資項目,都可以申請與國發基金投審會程序共同投資。

隨著文策院正式掛牌啟動,文化部順勢提出兩個「五年計畫」及兩個「百億投資」。乍聽之下,文化內容產業似乎又將有源源活水湧入,但其實「五年計畫」及「百億投資」作為文化內容產業的獎補助總體計畫早有前例,並非罕見,文策院的開院誌喜若要以此做為賣點,顯得了無新意。

長期計畫非首見,「愛台12建設」開先例

首先,「五年計畫」不是輔導文化產業第一個五年期的長期計畫。早在99年新聞局時期的馬英九總統任內,就用「愛台12建設經費」補助電視、電影與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六個五年長期計畫,執行期間長達十年。

電視產業方面,包括50億的「99-103年推動電視內容產業旗艦計畫」及25.5億的「104-108年廣播電視內容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電影產業則是64.4億的「99-103年電影產業旗艦計畫」及25.5億的「104-108年電影產業發展旗艦計畫」。除了電視電影產業之外,還有21.3億「99-103年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25億的「104-108流行音樂產業旗艦計畫」。

簡單來說,這些由「愛台12建設經費」支出的十年長期計畫總計211億元,都在輔導獎助文化內容產業,更何況國發基金的百億投資也行之有年。那麼,文策院的「五年計畫及百億基金」與過去有何不同?文策院設定五年計畫的各項指標,是否有參考過去的執行績效與不足之處,能帶給生態系哪些與過往不同的改變,才是文化內容產業界真正期盼之處。

文化內容產業缺的,不是五年計畫,也不是投注經費卻又毫無成效的預算補助,那些就像是一場夢。而是應該反省過去,徹底落實打造計畫,台灣的文化內容產業要放棄以日韓或歐美為目標的仿效心態,以高瞻遠矚之姿,迅速建構台灣文化內容產業的品牌與定位,走向國際市場。不做適合國際市場的內容產品,而是打造受到國際市場認同的文化實力,才是文策院作為行政法人中介組織的效用,方能及他人所不能及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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