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述恩】靠小編打廣告就可以改革司法?

司法院:兒童非罪犯 沒有除罪化問題 (圖)
資料照片:中央社

《奔騰思潮》授權全文

作者:陳述恩 / 司法實務工作者

日前報載司法院今年向立法院提出明年39.2億元的預算書,相較今年的31.8億元增加了7.3億元,增加幅度超過20%,扣除房舍修建等支出後,令人特別矚目的是明年編列1億2千萬元的「國民法官制度宣導費用」,預計用來拍電影、影音、遊戲、海報、車站巨型廣告、通勤工具廣告、與網紅合作、直撥節目、關鍵字等「網路」預算總共6千萬元,另一筆花費「電視」,要花3900萬元做廣告託播、影視、紀錄片等週邊宣傳活動。

此案經立法委員質疑,媒體披露後,在司法圈內也是質疑連連。

近年來司法改革大旗喊得震天響,但除了辦場大拜拜型的司改會議,其中還曾恭請蔡總統大駕親臨,順便拋下那句名言:「你們要不要再表決一次?」之外,好像沒有什麼看到其他具體要增進人民對司法觀感的作為?從三年前的國民參審法草案到今年剛通過的國民法官法,司法院儼然把邀請一些平民老百姓參與刑事審判「國民法官」(的廣告?)當成增進人民對司法信賴、改善司法形象的仙丹妙藥。

這則新聞之所以令人側目,不是說司法新制不需要適當的宣傳,而是這些「司法大內宣」預算高的令人咋舌。

我們把這兩年司法院的預算書攤開來看就會發現問題所在。109年司法院院本部(不含各級法院)編列了5.9億元的人事費,扣除政務人員、約聘人員、技工工友、獎金、加班費,司法院的「法定編制人員待遇」(也就是最基本的應付薪水)預算是2.42億元,110年編列2.68億元。換言之,109年司法院內400位上上下下各級公務員,全年總人事預算才2.4到2.7億元之間,而明年光是「司法大內宣」就將用相當於司法院全年一半的人事預算去為「國民法官法」大打廣告。更白話的說,這筆「廣告費」相當於半個司法院的公務員一整年都在拍廣告、做影片、做遊戲、搞網路直播。

我們不禁要問,這個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合理關連性到底有多少?

根據最新通過的《國民法官法》第5條,檢察官起訴的兩類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參考司法院公布的統計數據,近10年來,全國各地方法院每年新收刑事案件總量,以民國102年41.1萬最少,106年47.8萬為最多,平均45.1萬。

每年這40幾萬件的刑事案件中,以裁判結果來說,近十年被判決超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含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數介於471人(105年)和1100人(99年)之間,平均每年672人;判決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典型的故意犯罪且發生死亡結果)的人數介於77人(106年)和144人(99年)之間,平均119人;地方法院符合司法院定義重大刑事案件的案數介於872件(102年)和1075件(99年)之間,平均每年995件。

換言之,在可預期的未來,符合「國民法官法」選案定義而啟動的國民法官法案件,固然每件可能是新聞的轟動標題,但其實只佔了每年40幾萬刑事案件中的1千件,佔不到0.25%,比大樂透中普獎(對中任3號)的機率3.12%(1/32)還低。

普遍來說,不知道喊了多少年以來的司法改革,至今仍受人詬病的地方,不外乎法官/檢察官問案態度不佳、不給當事人完全陳述的機會、辦案期間冗長等等。司法院最新109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選示,仍有超過4分之1(28.3%)對法官開庭期間給予陳述或答辯的時間勾選「不滿意」;超過3分之1(34.5%)的人不滿意法官審理案件的進度;36%的問卷不滿意「法官審判的公信力」。

但司法案件量龐大,拖垮整個司法體系,也是不爭的事實。根據統計,在地方法院,平均每一件民事案件要花34天(108年平均值)才能辦完,刑事案件將近是民事案件2.5倍,平均每一件刑事案件要花88天才能辦案。

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製圖來源:司法院)
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製圖來源:司法院
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製圖來源:司法院)
刑事事件平均結案日數(製圖來源:司法院

純以刑事審判來說,平均每一個地方法院的刑事法官每月要辦完60到70件刑事案件,也就是每天(含休假)要寫完2份刑事判決,法官們才能「收支平衡」。檢察官們平均每人每月「收入」更高,平均80到100件是常態,亦即檢察官們每人每天要寫完3份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書才能達到理想的「收支平衡」。就連CPU最快的電腦,也會過載,何況法官/檢察官也是人,再怎麼人中龍鳳,也得花時間搞清楚每個案件事實來龍去脈,牽涉到的法律條文也不全然相同,每件起訴書、判決書少寫了什麼,被當事人律師雞蛋裡找骨頭之外,還要被法律系教授們批評這個法官/檢察官缺乏人權意識、沒有憲法觀念、不懂得女權主義云云。

尤其讓司法機關人士崩潰的是,臺灣人民不喜花錢請律師,總覺得律師都是吸血鬼,只收錢不辦事。不分民刑事案件,人人都喜歡自己上法庭開庭。結果導致檢察官或法官經常得花大半時間在幫當事人釐清事實,整理時間順序,還要跟當事人法律名詞解釋,然後檢察官、法官腦袋裡想著辦公室裡的卷山卷海,會有好心情慢慢跟你解釋的司法官真是佛心來著。那一般人想要在臺灣法庭上看到像電影情節般精彩的法律辯論?…嗯,去電影院看吧。

有趣的是,在前面提及同一組問卷調查中,對「法院所提供的訴訟程序諮詢服務」感到不滿意的只有14.2%;對「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服務的便利性」感到不滿意的只有7%;對「對法院提供志工服務所帶來的幫助」不滿意的只有5.3%;對「對法院職員(如:行政人員、法警、櫃檯人員等)的服務態度」和「業務熟悉度」不滿意的也分別只有11.4%與11.7%。

這是一個很明顯的對比,也值得學者繼續深入研究。換言之,面對法官判決結果的不確定性,相對於把錢花在於街頭車站巨幅廣告、電視節目,司法如想要獲得人們的肯定,或至少減輕人們對司法的「敵視感」,由司法機關(或加上律師)提供更多法律流程的諮詢、基本的法律服務,反而可能才是一般接近使用司法的人會更迫切需要的服務。

借用我們臺灣人每逢財政辯論時最喜歡用的「XX預算=多少份兒童營養午餐錢」的計算方式,我們也來把司法院這筆1億2千萬元換算一下。

假設司法院在各地方院用每小時4千元(一般普通律師行情)請律師「有償」在法院提供基本法律諮詢,提供訴訟程序流程說明、協助整理法律事實,1億2千萬元等於全國3萬小時的有償律師諮詢費,假設律師每小時可以諮詢2人次的當事人,3萬小時就是6萬人次,約是一審民刑事案件件數的10%;或者我們再放寬法扶弱勢人群的受扶助資格,讓近貧、接近弱勢的人群也有扶助律師協助訴訟,用每一案3萬元「公定友情價」計算,1億2千萬元相當於4千人次的扶助律師;最後,一併計算的是,1.2億元約等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年政府捐款預算(13.1億元)的10%。

總之,就算無法/沒錢增加司法官人力協助消化報量的案件,至少可以增加司法官的輔助人力(書記官、助理);也可以藉由加強法院/檢察署內的法律流程諮詢人力,減少人們對司法流程不熟悉的不安全感;或是補助律師公會提供能深入案情的法律諮詢(畢竟司法機關內公務員不適合對個案表達意見),協助整理案情、說明法律流程、幫助當事人雙方調解、減少法官與普羅人們法律語言上的隔閡,比起電視節目、車站廣告、網紅直播、臉書小編,應該才是與目的有真正合理關連的手段。

當然,「大官們」喜歡在廣告版面上、宣傳影片中「露臉」,不太關心增進庶民老百姓使用司法的親近性,就又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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