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卸任立委佔文官缺,只錯在酬庸而已?

游錫堃證實洪慈庸將任機要顧問,月薪12萬元。圖/中央社
游錫堃證實洪慈庸將任機要顧問,月薪12萬元。圖/中央社

作者為國政研究基金會司法及法制組召集人

立法院長游錫堃任命前立委洪慈庸十三職等機要顧問,支領月薪12萬元左右,遭批評為政治酬庸。游院長辯稱此項任命適才適任,並非酬庸,而且於法有據。是否政治酬庸,或許言人人殊,但這項人事案是否真的完全合法?只怕是大有疑問。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23條規定:「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此一顧問不同於一般機關聘任無給職或榮譽職之顧問,因其有法定之職等與職掌,屬於常任公務人員之職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必須是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升等合格之公務人員,始得擔任。

不過為了機關首長用人需要,以延攬人才處理較屬機要性質之事務,《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讓機關得以進用無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擔任機要人員。這也是游院長聲稱任命「機要」顧問合法性的依據。

然而機要人員雖可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但並非毫無限制可以恣意進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之1規定,機關在進用機要人員時,除「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之外,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必須符合《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所定之規範。簡而言之,就是機關想進用機要人員,必須是該職位可以機要人員任用,而該員亦須符合任用的條件。

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得以機要人員進用之職務,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一、屬於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二、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三、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四、非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之職務。《立法院組織法》的顧問既「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屬具有特定職權之職務,實非「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不應為機要人員所得進用之職位。

況且《立法院組織法》第23條規定次於顧問,所置簡任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之參事,既為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之職務,依「舉輕明重」法理,顧問亦應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否則將出現機要人員不可擔任低職等職務,卻可出任高職缺的怪異現象。同時也會破壞官制官規,壓縮常任公務人員之陞遷管道,且阻礙常任公務人員循序晉陞之歷練順序。

至於游院長強調此項任命「適才適任」,可以與他「專長互補」,從游院長的角度,任職一屆的卸立委,的確比他這個沒擔任過立委的「菜鳥」院長資深有經驗,但就以機要人員出任極高職等的立法院顧問,是否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之1規定的「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不僅外界觀感與院長主觀認知大異其趣,合法性或適法性都已顯有問題。

設置機要人員之目的,本是在避免衝擊常任文官體系的前提下,彈性放寬機關實際用人需要,可以多元管道延攬人才進入政府體系服務,絕非大開「任人唯親」或是酬庸的後門。由此觀之,現行機要人員進用之規範過於抽象,缺乏明確一致職務職等的限制標準,極易產生流弊。尤其是機要人員之進用,雖然必須「經銓敘部同意」,但實際上銓敘部大都只作形式上的把關,並未能發揮實質的監督功能。或許對於機要人員的任用,可以參仿《法官法》設置人事審議機制,避免違法不當的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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