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最高法院自證為司法盲腸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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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國政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

明朝自成祖朱棣遷都北京後,為了凸顯南京陪都的地位,設置與北京幾乎相同的機關與官員,例如六部、都察院及大理寺(相當現今的最高法院)等。然而這些機關職權甚少,官員多半為虛銜,幾乎無所事事,「惟養清望而已,無關政本」。簡單的說,就是盲腸機關與冗員,只是政府體制的擺設而已。日前最高法院以人民有扺抗權為由,撤銷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案的二審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院此等作為,恐怕與明朝南京大理寺已相去不遠。

在法官還稱之為「推事」的年代,上級法院動輒將上訴或抗告案件發回下級法院更為裁判,造成許多案件久懸不決,以致「推究事理」的法曹,遭譏為「一推了事」的官僚。縱然司法審判官已改名為「法官」,且《刑事速審法》亦已實施,但上級法院濫行發回的陋習,卻仍未稍減,此尤以終審的最高法院為烈。

依法而言,最高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的結果有三:一是駁回上訴,二為撤銷原判自為判決,三則是撤銷原則發回或發交更審。上訴案件不合法或無理由,最高法院應以判決駁回,或認為上訴有理由,則應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從而使案件確定、訴訟程序完結。只有在程序或管轄錯誤等少數原因,例外可將案件發回或發交下級法院更審。尤其是最高法院作為法律審的終審機關,審判範圍本以有無法律錯誤為限,對於不影響案件事實之認定者,更應自為判決,即得以迅速定爭止紛,以避免司法資源耗費。

最高法院最遭人詬病之處,在於不自為裁判,動輒將案件發回下級審法院更審。「最高」的法官大人們善用法律巧門,將例外當原則,怯於承擔自己法律確信的責任,只求將案件發回下級法院了事,早已成為家常便飯。這讓案件久懸在法院審級之間而無法確定,不僅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更極易造成積案問題,最高法院積案情況嚴重,自己恐怕也是元凶之一。此次對於太陽花學運占領行政院案,最高法院一如往例,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只是以抵抗權為理由,卻又引發更多的爭議。

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明文規定人民有抵抗權,以作為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的防衛機制,然而環顧世界各國成憲,幾乎未有相似明確規範之例,我國憲法亦復如是,故抵抗權是否為我國憲法承認之人民基本權,其行使之時間與要件為何,顯然不無疑義,此勢須由司法院大法官釋憲釐清。最高法院藉裁判造法而越俎代庖解釋憲法,實已擴權以審判權侵奪大法官的釋憲權。

拋開擴權的疑義不說,亦不論最高法院抵抗權的見解,是否可能鼓勵人民群起效尤佔領政府機關,而有「煽惑犯罪」之嫌,既然有抵抗權的憲法疑義,最高法院的法官們何不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又或在案件事實無疑的情形下,一錘定音自為判決,讓案件當事人得藉此確定判決聲請釋憲,亦可讓紛爭儘速落幕。最高法院諸公不此之圖,卻因循惡習發回更審,將憲法爭議留置於法院審級之中,倘若更審後上訴最高法院,再次承審法官又另尋理由再度發回,或者與前次同僚見解歧異,還需透過大法庭統一歧見。如此重重反覆的訴訟程序,不僅耗費國家社資源,更枉顧人民權益而悖離真正的司法正義。最高法院既不主動聲請釋憲,又將爭議「留中不發」,阻滯當事人聲請釋憲的機會,難道不是「生雞卵無,放雞屎有」的官僚行徑?

上級法院雖負有指正下級法院裁判之責,但過度濫行發回裁判成習,法院審級制度不啻淪為無聊法律問題的作文比賽兢技場,根本早已忘却司法定紛止爭的初衷。最高法院若效法明朝南京大理寺,只圖「養清望」作個體制擺設的盲腸,也就罷了,最怕養癰為患成了司法體制潰瘍的闌尾炎,恐非國家人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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