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余睿明】「新冠肺炎」特別預算正當性不足

Lawyers involved in the case said the ruling could be a watershed in New York City in the #MeToo era. (Wire Images)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政治觀察者

立法院開議,朝野黨團聚焦「新冠肺炎」防制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在朝野協商共識下,各黨團同意將相關草案併案逕付二讀,且各黨團同意不提出復議,避開1個月協商期,將於2月25日進行三讀。「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下,觀光遊憩、飯店餐飲業受傷慘重,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其「必要性」,惟以「舉債」方式編列特別預算是否具「正當性」,立院各黨團立場顯然不一致。然而,在當前政治氛圍下,各黨團恐怕只能在「錢從哪裡來」層面進行攻防。

一、過去20年來,相關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之回顧

《預算法》第83條規定,行政院在4種情況下,可以在年度預算外提出特別預算,包括: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3、重大災變;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過去近20年來,國家發生重大災變,如921大地震、莫拉克風災,還是2003年的SARS,行政院都有訂定特別條例且編列別預算。

此外,由於特別預算的「舉債」方便門,扁政府時期的「新十大建設」、馬政府的「愛台十二項建設」、「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以及小英政府的「前瞻建設」等,都採訂定特別條例且編列數百億到數千億元的特別預算。

二、「新冠肺炎」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是否具備必要性

「新冠肺炎」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的議題,最先是由國民黨立院黨團拋出,當時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曾表示:「目前防疫經費與措施都足夠,不一定要特別訂定特別條例」;此外,回顧1998年《預算法》修法時,民進黨籍立委柯建銘等人,甚至提議刪除編列特別預算條件之「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項目,不過當年未獲通過。

但是當行政院提出特別條例草案時,柯總召的立場就改變了;在朝野協商中,柯總召主張因該特別條例事屬「急迫性」,民進黨團提出逕付二讀主張,並排除一個月協商期,希望用最快速度三讀。在不到半個月的時間,柯總召立場迥異,到底是疫情急遽拉升所致,還是特別預算不僅可迴避國會監督,更可讓執政黨滿手資源可供運用。

三、相較於國民兩黨,小黨主張反而讓人驚艷

無論是國民黨或行政院的草案版本,所採行的特別預算編列,除了少數金額的歲入,多數的歲出不外乎循例採用「舉債」方式編列;主要原因係擔心既有預算遭排擠的問題。

但是國會兩小黨民眾黨及時代力量卻有不同的立場;民眾黨所提出的草案版本,明訂執行經費以民國105年至108年的歲計賸餘1100億元為上限;換言之,民眾黨主張相關經費應先從部會年度預算支應,不足的部分再採取「追加預算」的方式執行。

時代力量則表示,雖同意以特別條例處理疫情,但不能每次都用特別條例急就章,建議回歸法制化及常設化。其實,交通部觀光局在2月初,就已提出44億元的紓困基金方案,在超出年度預算時,即可用「追加預算」方式執行。因此,事在人為,真正想為人民做事的政府,不是非得用「舉債」方式編列「特別預算」才能做事。

四、特別預算急就章,不受國會監督,執行成效慘不忍睹

國、民兩黨在競爭的過程,常以「加碼」的方式處理特別預算案,國民黨喊500億元,行政院就提出600億元。但從過去的經驗而論,這些特別預算的執行成效通常慘不忍睹;以2003年的SARS特別預算為例,當年編列了500億元特別預算,最終僅約執行280億元。

此外,讓國人更為傻眼的則是治水特別預算,扁政府編列8年800億治水預算,馬政府又編列6年600億治水預算,但南部縣市易淹水地區,迄今每逢大雨仍無法徹底脫離淹水困境。此外,921地震特別預算及莫拉克風災特別預算,也都有浮濫編列預算及執行不力等問題。

當國家發生重大事件,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就像是一把「尚方寶劍」,不僅可以規避國會監督,又可以用最快的速度通過預算。就如同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輿論高壓下,無人敢質疑特別條例的必要性及特別預算的正當性。不過,國、民兩黨為了爭取輿論支持,又再淪為「踩油門、比誰快」的加碼賽;但在預算執行方面,在倉促編列及缺乏國會監督等狀況下,恐怕仍無法擺脫預算浮濫編列及執行不力等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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